模 拟 法 庭 审 判 脚 本
审级:一审
开庭地点:甘肃农业大学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开庭前准备阶段·
(两名法警进入审判区 )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以上人员依次入庭)。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书: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坐定后)。
书: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已提到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锤)。传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四名法警带两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李文强的基本情况?
李:我叫李文强,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宁安医科大学2007届毕业生,住宁安市常远县东街32号。
审:被告人李文强,你以前是否收受过法律处分?
李:没有。
常远
审:因为何种原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李:2007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李文强,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起讼状副本是否于十日前收到?
李:收到。
审:被告人李文强,开庭传票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
李:收到了。
审:被告人杨兆辉的基本情况?
杨:我叫杨兆辉,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宁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宁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6号楼506室。
审:被告人杨兆辉,你以前是否收受过法律处分?
杨:没有。
审:因为何种原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杨:2007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杨兆辉,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起讼状副本是否于十日前收到?
杨:收到。
审:被告人杨兆辉,开庭传票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
杨:收到了。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马:我叫马兰, 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宁安医科大学教师,住在宁安医科大学家属14号楼三单元408室,是本案被害人黄坤的妻子。
审: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黄昊诉李文强、杨兆辉民事赔偿一案。
审: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傅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段兴涛、强亚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辛晓芳担任法庭记录;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珂、封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及其诉讼代理人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怡出庭参加诉讼;受第一被告人李文强委托,宁安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琼琰出庭为被告人李文强辩护,受第二被告人杨兆辉委托,宁安市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麟出庭为被告人杨兆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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