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灌区疙瘩楼水库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土石方开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的监理,其它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 14 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土方工程合同(1)开挖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明挖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现
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明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送监
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碴料场堆置设计。
(7)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8)施工排水措施。
(9)施工进度计划。
(10)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1)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2)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3)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4)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在任一开挖分部工程开工 7 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5上述报送文件连同相应的 A 类表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二份。审查意见包括" 同意"、"修改后再报"、"不同意"等内容。
2.6除非接到的审查意见为"同意",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
位申请后的 48h 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7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
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查
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8除非已经得到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2.9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设计(包括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引用)应用前必须得到监理部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
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
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报
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
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
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部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
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施工技术员、调度员、质检员、安全员到位和自检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与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报业主有关负责人及有关处室,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部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员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
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
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 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 200mm。(2)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 100mm。相应于比例尺为1:500-1:1000 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 1.0mm、高程不大于 0.7mm。
(3)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 50mm。相应于比例尺为 1:200 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 0.75mm、高程不大于 0.5mm。
4.2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纯角或圆滑状。
4.3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4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5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碴料取出加以利用。
4.6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工程验收
5.1 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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