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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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题(共10题)
一、某调水工程A标段工程施工,该标段土方开挖运输合同工程量
1671263.00m3,合同单价(含税)为20.00m3/元;混凝土工程合同工程量232406.00m3,合同单价(含税)为300.00m3/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根据开挖现场的地质情况与发包人以及监理单位研究后,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并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下达给承包人。工程施下完成后经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土方开挖工程量1584563.73m3;混凝土工程量188761.00m3。承包人针对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情况,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拟提出合同价的调整工作。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总工程量的15%,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为关键项目”。
【问题】
1.工程量发生变化对承包人会产生何种影响?根据背景资料,承包人应如何应对?2.根据“报价=(固定成本+工程量×单位变动成本)(1+利润率)(1+税率)”假设混凝土施工方案中,固定成本占总造
价的30%,利润率为7%,税率为9%,那么单位变动成本为多少?当混凝土工程量减少到188761.00m3,时,单价应调整为多少?3.该标段的土方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的最终工程价款为多少?
【答案】1.工程量发生变化对承包人一般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工程量的变化可能导致工期的变化,当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可能导致施工方案的调整;二是工程量的变化可能导致成本的变化,当工程量增加时,由于固定成本不会随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对承包人有利;反之,当工程量减少时,对承包人不利,固定成本随着工程量的减少而消失,即单位固定成本分摊增加。本案例中土方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的工程量都发生了变化,但是不是工程变更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合同约定为“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总工程量的15%”时才属于工程变更,即存在合同价调整的问题。土方工程工程量变化率:(1671263.00-1584563.73)÷1671263.00×100%=5.19%显然,5.19%<15%,土方工程工程量变化不属于工程变更。混凝土工程工程量变化率:(232406.00-188761.00)÷232406.00×100%=18.78%显然,18.78%>15%,混凝土工程工程量变化属于工程变更。承包人应该提出合同价调整。2.混凝土工程报价为:232406.00×300=69721800.00(元)。固定成本为:69721800.00×30%=20916540.00(元)。根据报价=(固定成本+工程量×单位变动成本)(1+利润率)(1+税率),则69721800.00=(20916540.00+232406.00×单位变动成本)(1+7%)(1+9%)。解得:单位变动成本为167.22元。由于混凝土工程量减少,混凝土工程报价应调整。
二、某项目以财务净现值为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的有关数据如下(单位:万元),指标不变动的净现值原值为861.44,建设投资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914.94、807.94;营业收入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703.08、1019.80;经营成本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875.40、847.47。、对该项目进行敏感性分析。
【答案】对于相同的变化幅度,如果使得净现值的变化量的绝对值越大,则表示越敏感。以变动+1%为例:建设投资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807.94-
861.44)/861.44]/10=-0.62%;营业收入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1019.80-861.44)/861.44]/10=1.83%;经营成本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847.47-861.44)/861.44]/10=-0.16%。建设投资额每增加1%,净现值下降0.62%;营业收入每增加1%,净现值上升1.83%;经营成本每增加1%,净现值下降
0.16%;所以敏感度从高到低依次为:营业收入、建设投资和经营成本,最敏感因素是营业收入。
三、某水利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8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18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
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没有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估法打分,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应做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4)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理由:应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才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C单位因投标书没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应不予受理。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四、2018年10月8日某省A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 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年11月16日,A水利投资公司向B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水利工程公司按A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水利投资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水利投资公司要求B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年3月1日,A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B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
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水利工程公司要求A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
【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活动在合同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一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明显不妥。答案: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发布招标公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问题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问题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年11月16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2月25日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
五、某项目以财务净现值为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的有关数据如下(单位:万元),指标不变动的净现值原值为861.44,建设投资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914.94、807.94;营业收入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703.08、1019.80;经营成本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875.40、847.47。、对该项目进行敏感性分析。
【答案】对于相同的变化幅度,如果使得净现值的变化量的绝对值越大,则表示越敏感。以变动+1%为例:建设投资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807.94-
861.44)/861.44]/10=-0.62%;营业收入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1019.80-861.44)/861.44]/10=1.83%;经营成本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847.47-861.44)/861.44]/10=-0.16%。建设投资额每增加1%,净现值下降0.62%;营业收入每增加1%,净现值上升1.83%;经营成本每增加1%,净现值下降
0.16%;所以敏感度从高到低依次为:营业收入、建设投资和经营成本,最敏感因素是营业收入。
六、某挡水建筑物基坑开挖工程,合同工期180d。由于地下水较为丰富,为保证正常的施工条件,需采取基坑降水措施,招标文件中规定,基坑降水措施按项计列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基坑最大渗流量
土方工程合同
19200m3/d的数据,基坑四周设四个排水井,每个排水井配置1台套抽水设备(技术参数:流量800m3/h),每天按照两个单元时间安排抽水,即12h抽水一次。承包人报价为787320.00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施工期间,由于连降10d暴雨,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施工工效降低,进度有所延迟,且基坑排水量增加。为此,承包人向监理提出工期和相关费用的索赔。事件2:施工进行60d后,由于开挖高程的降低,基坑渗水量迅速增加,4台抽水设备无法满足要求。经业主和监理及承包人共同在现场测量,渗水量稳定在35000m3/d左右。为保证顺利施工,监理指示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承包商根据渗水流量,每个集水井增加同种型号设备1台,共4台。随后承包人向监理提出变更该项目的合同价格。
【问题】
1.针对事件1:作为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该如何处理?2.针对事件2:承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的要求是否合理?承包人按照总设备数量及原报价提出变更合同价为1574640.00元(原报价的2倍),此报价存在什么问题?合理的报价应该为多少?
【答案】1.索赔事件的处理首先是索赔权的论证,即索赔的合同依据。该事件通常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达到标准则具有合法的合同依据,达不到标准则可以理解为“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料到”,承包人应该知道该地区正常的气象情况。即便承包人由于该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实际损失也无法获得索赔。2.承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的要求合理,因为基坑渗水量迅速增加是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属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承包人变更价款计算有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按整个工期(180d)进行计算,因为事件发生在
60d后,影响时间应为120d,应该分段计算;二是基坑渗水量增加后。没有考虑每天设备台时和总台时的变化,因为设备的台时数与基坑渗水量有密切关系。根据合同价调整应该遵循的估价原则,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按原价执行。合同价调整应该分段计算。(1)渗流量发生变化前(60d)根据渗流量19200m3/d配置的4台同型号抽水设备(技术参数:流量800m3/h),工期180d,以及承包人报价为787320.00元,可以分析其原报价水平,即台时单价。设备总台时数:1
9200×180÷800=4320.00(h)。每天台时数:4320÷180=24(h),每台设备台时数则为24÷4=6(h)。设备台时单价:787320.00÷4320.00=18
2.25(元)。由于前60d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此期间渗流量、每天台时数没有发生变化。前60d台时合价为:24×60×18
2.25=262440.00(元)。(2)渗流量发生变化后(120d)渗流量发生变化可导致每天设备的工作时间也发生了变化。变化后设备总台时数:
(35000×120)÷800=5250.00(h)
七、2017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2018年6月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2018年5月31日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