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媚和高圆圆复制兵马俑也侵权?
k歌之王歌词恐怖童谣 明星大侦探作者:南方周末
新会计科目来源:《领导文萃》 2017年第20期
    2017年2月7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对安徽太湖县“兵马俑”进行了点名,称其并没有获得许可和授权,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安徽太湖县“兵马俑”是否构成侵权?值得一辩。
王凯    正方:众所周知,在陕西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所有的才是货真价实秦始皇兵马俑,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寨品。而且这个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菲,“兵马俑”所在的“一梦千年”分景区门票为120元。批量山寨兵马俑来牟利,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如果批量山寨iPhone牟利是侵权,那批量山寨兵马俑也有侵犯之嫌。
    反方:兵马俑的知识产权属于谁?属于秦始皇吗?可惜他两千多年前就去世了。也从来没有哪国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保护期超过一百年的。深圳有个世界之窗,微缩了全世界各国著名的景点,什么吴哥窟、总统山、白金汉宫一网打尽,从来没听说有哪个被复制的景点出来“维权”。“五千年文博园”是把中国有名的景点微缩到一处,有兵马俑、长城、花果山等几百个景点。这类景区的特与卖点就是复制有名的景点,复制谁就是向谁致敬,就是替原件做广告。
    正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该机构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授权适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安徽太湖县的“兵马俑”没有经过该机构的许可与授权,已涉嫌侵犯该机构的名称权、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
    反方:根据“五千年文博园”工作人员介绍,该景区“兵马俑”依据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建造,人俑按原比例复制。兵马俑是历史文物,是国家财产,但其形制没有知识产权,所以复制兵马俑本身应该不构成侵权。另外,“兵马俑”是对秦始皇陵随葬的陶俑军队的通用称呼,应该算通名。牙膏、牙刷、雨伞之类的通名,是不会授予商家商标专用权的。“兵马俑”是通名,如果作为商标被授予一家机构,那别的营利机构该怎么称呼这类秦陵风格的陶俑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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