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失业保险就业服务的功能与联系
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也是就业体系的重要支柱;既拥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传统功能,又肩负稳定就业新的使命。长期以来,我省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功能发挥正常,但在促进就业方面需进一步提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功能及其关系,为解决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提供某些启迪。
  1.失业保险的功能
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都是政府行为,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金,在职工失业期间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从其功能来看,它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构建劳动力市场、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重要条件。就业服务是形成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载体,主要通过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形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因此,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职能,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之间具有互补性,有着密切联系,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种类。
  2.就业服务的功能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就业服务是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就业领域的主要责任是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开发就业岗位。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就业服务的主要原则是,政府创造条件,社会有关方面大力配合,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提供服务。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2.1职业介绍的服务范围
2.1.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1.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2.1.3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2.1.4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会保险等事务。
2.1.5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2.2职业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2.3职业培训主要是对求职者是进行就业前和就业后的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就业后的职业稳定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并由省级政府
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各地要按规定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持就业服务活动,充分体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一是运用两项补贴,帮助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支持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活动,认清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求职技巧,了解职业需求信息,积极寻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二是失业保险要与就业服务工作保持联系,彼此密切衔接。主要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情况,跟踪了解。
  3.如何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之间的联系
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是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不可或缺的条件。如何提供对失业人员高效优质的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共同任务。
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在工作中应保持紧密联系,依托一个工作平台,根据各自特点,既保持相对独立性,更要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告知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支付相应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要与就业服务机构合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进一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就业服务的投入。一方面,要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增加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广泛运用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失业保险金的审核、发放,强化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活动的义务,克服少数人对失业保险的依赖性。政府和社会有帮助失业人员的责任,失业人员也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随着失业人员数量的逐步增加,改进经办机构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十分必要。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效果,不断总结经验与就业服务工作的联系,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增强责任感。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失业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要明确两个机构的职责,合理分工,搞好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的衔接。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管理,实现与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把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更好地联结起来,使信息通畅,运作高效,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加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转换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充分就业社区占80%以上。依托这一平台,将失业保险业务向基层延伸,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更便利的服务:一是通过这一平台更准确地掌握参保单位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二是方便失业人员申请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三是随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求职就业情况,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的资金支持;四是减轻市区级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压力,使它们有精力加强政策研究和监督政策执行情况。
  4.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关键在于定位好失业保险功能,充分挖掘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潜能,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首先,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目的。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保障生活并非根本目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无论在数量上和时间上都是有限的,其与促进就业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通过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解除其一定时期的后顾之忧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我们认为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就业,该目的
主要通过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来实现。
第二,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自我发展的需要。失业保险各项功能正常发挥的基础是失业保险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就业者及其雇佣单位的缴费。从本质上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之间存在着一种正向的内在联系。通过促进就业,增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可以筹集更多失业保险基金,从而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进一步扩大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资金支出范围,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如此,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会更加顺利,有利于动用更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第三,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主要是作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配套措施发挥作用的,其目的在于为离开企业的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后来,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实施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发挥了向再就业中心调剂资金的职能。在那个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时代,失业保险基金单是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就已显得捉襟见肘,更别说发挥更加积极的就业促进作用。近几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逐年增多,但其在促进就业方面支出又太少。失业保险应该适应社会发展,在自己的领域大力促进就业,为就业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总而言之,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服务的作用整体上在不断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关系密切,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失业保和就业服务的共同任务,失业保险要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并与就业服务保持紧密的工作联系,积极促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