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0.10
∙【字 号】豫人社规〔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和单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就业促进局。
联系人及电话:
耿云松 崔潇月**************
2019年10月10日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练,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
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鼓励见习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优先推荐没有工作经历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第五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审核认定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推荐上报示范见习基地;
(四)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及示范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
(五)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申请;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进行见习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负责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八条 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核定的见习岗位计划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带教老师,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组织落实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实施相关培训见习活动;
(三)按照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五)按时报送见习单位年度见习工作报告及见习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管理
第九条 本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各地应重点吸纳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
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应优先吸纳。
第十条 各地应根据见习人员需求和见习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辖区见习单位数量。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申请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应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向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及以上单位也可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考察评估。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四)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初次认定的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见习岗位计划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有效期满经复查合格的,可延续两年。复查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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