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晋娟
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7期
【摘 要】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方式。社会养老保险的混合产品属性、正外部性,以及个人短视、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产生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来克服市场缺陷。政府对不同运行情况的社会养老保险有不同的财政补贴责任。但是,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并不是毫无原则的任意补贴,它是在社会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对非制度设计不合理和非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基金收支缺口、转轨成本等进行的补贴。政府财政补贴要维持一个合理的“度”。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 财政补贴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核心问题。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的40年时间里,这个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厘清社会养老保险领域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是廓清社会养老保险与国家财政的关系,明确两个制度各自的作用和运行机制,厘清两个制度的责任边界,防止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出现政府财政的越位或缺位。建立健康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政府财政这两个制度的关系有一个明确和清晰的认识。
一、养老主要方式的转变:从养儿防老到社会养老保险
生老病死是人类面临的风险,是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自己在老年不会遇到风险。防止老年贫困、实现老有所养是每个人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极端落后,人的寿命很短,因而人们在年老退出劳动领域后的生存时间也非常短,人们面临的老年风险程度也相对较小,养老问题是个人的、非社会化的现象。人们经常将风险自留,通过自身来抵御风险,即自我养老。自我养老反映了老年人自己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是个人一生收入的平滑。自我养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面临的风险,但是个人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如果个人的储蓄不能满足其一生的养老需要,老年人很可能将陷入贫困中,自我养老方式表现出很大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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