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7.10.31
【字 号】武劳社[2007]135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劳社〔2007〕135号)
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月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设立五年过渡期,在此期间的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的过渡期政策规定。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低于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予以补齐;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高于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的,在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至2010年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水平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过渡期政策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原办法,是指按照《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
知》(武政办[2001]35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
  (四)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含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在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分别按原规定比例扣减;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扣减。
  (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自动终止缴费的,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办理退休及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