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0.28
【字 号】粤人社规〔2020〕43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人社规〔2020〕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劳务派遣管理。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大幅增加,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当前劳务派遣领域仍然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借用劳务派遣机构偷税漏税、以“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乃至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必须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政治高
度,充分认识在新时代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着力构建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管理规范、诚信服务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
  (二)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各地要从资质条件上守住规范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好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方面,要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采取“容缺受理”、开通进驻人力资源产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绿通道”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办公设施;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鼓励其参加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等情形不予许可。
  (三)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各地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渠道,严格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时限及时依法办结。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依法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东莞市、中山市推动劳务派遣许可服务向镇街基层倾斜,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我省规定依法探索劳务派遣许可实施方式。要落实“减证便民”行动要求,进一步简化材料、压减时限,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各地要不断完善获得经营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要在获得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等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备案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当年新批准许可和许可发生变化的,要在公示许可变化栏分别标注“新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变更事项要注明具体情形。
  (五)建立异地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备案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将之纳入监管范围。在本省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跨市、县(市、区)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输出地人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负责将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输出劳务派遣人员信息与输入地人社部门实时对接共享;输入地人社部门要将从异地输入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输出地人社部门通报。
  三、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
  (六)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加强培训宣传,积极推进劳务派遣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用工信息登记等工作。要加强系统数据与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市场监管、税务等数据的共享联动,实现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的实时动态监控。
  (七)加强劳务派遣用工指导监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范化用工的指导服务。对已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指导其
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及时登录全省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做好对其经营活动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认真核验其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依法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落实同工同酬分配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等权利。
  (八)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对于目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正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团组织,如根据单位实际仍需用工的,可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与劳动者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如不再继续用工的,要妥善做好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善后工作,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九)厘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边界。各地要防止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规避劳务派遣规制,积极防范“假外包、真派遣”。要紧紧抓住劳动者在谁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劳动关键环节认定“假外包、真派遣”,如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
进一步深入调查双方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在对劳动者管理方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为,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