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2.2011年7月起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今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年薪制员工月报酬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根据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本
市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
4.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根据本市工伤有关政策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
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 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 未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吗?
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8. 如何确定新进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本市社保缴费的有关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1年4月起上限为1168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1年4月起下限为2338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9.工伤人员1-4级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多少?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51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31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1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292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780元/月,调整为19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430元/月,调整为15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070元/月,调整为1170元/月。
10. 2011年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问:吴阿婆61岁,工龄25年,养老金每月一千多元。春节后吴阿婆去银行取养老金时发觉,自己的存折上多了写着增资部分的167.5元,吴阿婆想知道自己这次养老金增资是怎样算出来的?
答:根据今年本市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月。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15元的,补足到115元。
此外,按上述“普加”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的
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11.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2. 如何确定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期限?
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本市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单胎顺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
13. 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申请工伤?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4.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 新进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6. 劳务派遣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7. 停工停产期间单位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8.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将视同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9.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0. 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答: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3.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4.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