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3.01.08
【字 号】渝劳社办发[2003]5号
【施行日期】2003.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实现工资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绩效挂钩,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和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球化经济竞争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需求,现就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指从事企业人力资源规划、职工招聘选拔、绩效考评、薪酬、保险、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合法凭证,是用人单位任用、确定工资待遇的有效证件。
  三、工作原则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在全市统一安排组织培训的前提下,鉴定工作采取两级鉴定模式:全国统一鉴定和全市统一鉴定。即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既可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目前具体时间尚未确定),也可参加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全市统一鉴定。两级统一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同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前者证书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验印,后者证书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验印。
  (二)两级统一鉴定均采取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三)在保证质量第一的原则下,采取方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方式。
  四、组织管理
  (一)全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两级统一鉴定均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组织报名工作。
  五、职业资格等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六、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条件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合同等学历),从事或拟从事本职业工作(含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