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司法解释:可以恢复;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企业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终结;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由设立到终结定出了一套严密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各类企业法人解散到终结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解散程序从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要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4注销登记;5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进行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2、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并不当然的产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的结果;因为,吊销只是企业解散的一个事由,企业在没有经过必需的清算、注销、公告就没有根本消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隐含一种可以在特殊条件下"恢复"的潜在意义;比如:最常见的企业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这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由之一,但是,当下年企业法人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
该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点也可以说明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企业经营权的再行恢复不是没有法律可能,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因为如此,吊销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实质上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是将其经营范围限制在清算活动之内,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只不过此时的公司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死亡前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剥夺一样,企业法人在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不能被剥夺;
  3、2000第23号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是适格的原告,如成立有清算组,清算组为原告,如未成立,则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被告时,如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则列其投资人、合伙人、法人开办者为被告;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成立有清算组,则清算组为被告;否则,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