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注〔2007〕22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各分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的要求,为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与交换,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有机关联的需要,现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编制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号编制规则》)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执行。
二、实施时间
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细则
(一)工商注册号的性质
市场主体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后,其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以下简称“工商注册号”)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予一个市场主体。因此,市场主体的类型依照有关的登记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如内外资互转)时,将不再赋予更新工商注册号,市场主体跨地区迁入迁出也不再核发新的工商注册号。
(二)赋号规则及其相关标注
1.新设立和已设立的市场主体。
对于新设立和已设立的市场主体,一律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
2.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为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与交换,如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供黑牌企业名单等,对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也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但不启用。
3.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特别标注。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行授权登记制。本市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只有市局和浦东新区分局。因此,根据《注册号编制规则》,同时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号代码结构采取以下方案: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市局或浦东新区分局)、“4企业营业执照年检、5”、7位顺序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在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号后加括号,括号内中文标注受理机关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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