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男,20xx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韩家坪村2组,被申请人:房xx,女,200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汉族,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京通劳仲字(20XX)第3746号裁决书,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xx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房××个人出资50万元于20XX年10月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随即向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中申请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致使被执行人于20XX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司管理局通州区
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也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张理论”,申请人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的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的情形,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房泽荣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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