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现在的车辆越来越多,那么对于这些来说很容易造成⼀些交通事故的出现,为此我们国家也⼀直在完善相应的⼀些交通制度,那么对于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起施⾏,很多⼈都不清楚,那么店铺⼩编就为⼤家提供⼀下。
为进⼀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作,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1⽇起施⾏。
对⽐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贯彻党的⼗九⼤精神和以⼈民为中⼼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放宽了当事⼈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为了给当事⼈申请复核提供更⼤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众少跑腿。
三、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复核委员会的规定,⼴泛吸收⾏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员参与,提⾼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民法院、⼈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众负担⽅⾯,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的停车费⽤,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领取,当事⼈逾期未领取产⽣的费⽤除外。
⼆、对需要进⾏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众收取。
三、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四、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
⽆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警监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处理效率⽅⾯,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对于未造成⼈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步提⾼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对于未造成⼈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可以通过“交管12123”⼿机APP等快捷⽅式⾃⾏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三、对于当事⼈报警的未造成⼈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式为当事⼈⾃⾏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四、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异议的伤⼈事故,按照平等⾃愿原则,经当事⼈各⽅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出台了三项措施。
⼀、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在互联⽹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为更加透明。
⼆、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到复杂、疑难的伤⼈事故。
三、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施⾏
祝教师节快乐图片(2018年5⽉1⽇起施⾏)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受伤,尚未造成⼈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全国统⼀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励应⽤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执法记录设备。
第⼋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作信息化⽔平。
第⼆章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条道路交通事故发⽣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处理。
第⼗⼀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起计算。
第⼗⼆条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员、车辆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实施⾏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驶的拖拉机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
第⼗三条发⽣死亡事故、伤⼈事故的,或者发⽣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应当保护现场并⽴即报警:
(⼀)驾驶⼈⽆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驾驶⼈有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号牌或者使⽤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不能⾃⾏移动车辆的;
(六)⼀⽅当事⼈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故意造成的。
驾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即组织车上⼈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次⽣事故。驾驶⼈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法⾏动的,车上其他⼈员应当⾃⾏组织疏散。
第⼗四条发⽣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应当组织车上⼈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事故的,当事⼈应当⽴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押运⼈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报警⽅式、时间,报警⼈姓名、联系⽅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发⽣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特征及其逃逸⽅向、逃逸驾驶⼈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条发⽣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告知当事⼈,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协商臧天朔去世原因
第⼗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发⽣财产损失事故,当事⼈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式固定证据后,⽴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三条第⼀款情形的除外。
⾮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发⽣财产损失事故,当事⼈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处以200元。
第⼆⼗条发⽣可以⾃⾏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可以通过互联⽹在线⾃⾏协商处理;当事⼈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的责任。
当事⼈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员可以指导当事⼈⾃⾏协商处理。当事⼈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条当事⼈⾃⾏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协
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天⽓、当事⼈姓名、驾驶证号或者⾝份证号、联系⽅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的责任等内容。
第⼆⼗⼆条当事⼈⾃⾏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式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当事⼈⾃⾏赔偿;
(⼆)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的,可以申请⼈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财产损失事故;
(⼆)受伤当事⼈伤势轻微,各⽅当事⼈⼀致同意适⽤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事故。
适⽤简易程序的,可以由⼀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四条交通警察适⽤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款第⼀项、第⼆项情形之⼀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证⼈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天⽓、当事⼈姓名、驾驶证号或者⾝份证号、联系⽅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当事⼈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当事⼈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五条当事⼈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签名,送达当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
舞蹈的类型(⼀)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章调查
第⼀节⼀般规定
第⼆⼗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员出⽰《⼈民》,告知被调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联系⽅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地收集证据。
第⼆⼗九条对发⽣⼀次死亡三⼈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具体程序另⾏规定。
第⼆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即进⾏下列⼯作:
(⼀)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提⽰标志;
(⼆)组织抢救受伤⼈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廓灯;
(四)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和证⼈,控制肇事嫌疑⼈;
(五)其他需要⽴即开展的⼯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条件的场所。
第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作:
(⼀)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时的天⽓情况;
(⼆)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证⼈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作。
第三⼗三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涉嫌利⽤交通⼯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并⽴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次死亡三⼈以上事故的,应当进⾏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和见证⼈签名。当事⼈、见证⼈拒绝签名或者⽆法签名以及⽆见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品驾驶车辆的⼈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检验。
容祖儿不雅照图片车辆驾驶⼈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检验。不具备抽⾎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第三⼗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的⾝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经出⽰《⼈民》,可以⼝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二本好大学
第三⼗六条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应当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法确定所有⼈的,应当登记,并妥善
保管,待所有⼈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三⼗七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调取汽车⾏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证⼈对肇事嫌疑⼈、嫌疑车辆等进⾏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多名辨认⼈对同⼀辨认对象进⾏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个别进⾏。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任何暗⽰。辨认肇事嫌疑⼈时,被辨认的⼈数不得少于七⼈;对肇事嫌疑⼈照⽚进⾏辨认的,不得少于⼗⼈的照⽚。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进⾏辨认时,不得少于⼗辆的照⽚。
对⼫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辨认,或者辨认⼈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的辨认,辨认⼈不愿意公开进⾏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的情况下进⾏,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