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电话卡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 号】鸡公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正文
鸡西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电话卡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规定
鸡公规〔2022〕2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工作重要指示,明确强调要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属地管控综合治理,加强犯罪源头地综合整治,提升打击效能,形成打击合力,现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建立合法开立账户和使用账户承诺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的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向客户出示《关于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法律责任义务告知书》(见附件),要求客户在告知书上签署: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充分了解并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并签名确认。
(二)建立对涉案账户中止业务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制作《协助中止涉案账户业务通知书》(见附件),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相关银行协助对涉电信网络案件账户进行中止所有业务,协助银行应在3日内将涉案账号中止业务的情况反馈公安机关。因未按要求中止涉案账户所有业务,导致该账户再次涉案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协助银行承担。
(三)建立核实新开立账户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号码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银行应当对异地人员新开立的账户72小时后拨打账户的联系号码,核实确认账户所有人身份,对于无法核实账户所有人身份以及、身份证号未对应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四)建立通信管理审核机制。电信主管部门应持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
账号的行为,全力清理涉诈号卡资源。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应按照“谁开卡、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的实名制管理,加强涉诈网络信息监测处置,强化风险防控。电信企业应建立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工作机制,针对涉诈电话卡、“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提醒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认证的,电信企业应要求用户现场签署涉诈风险告知书;采用线上方式认证的,电信企业应要求用户阅读勾选涉诈风险告知书,录制留存用户朗读知晓涉诈法律责任的认证视频。
(五)建立鸡西市警企快速联动。各银行、运营商主管领导及各营业网点负责人与公安机关反诈部门建立“警企联动”,目的是沟通协调及时发现涉案线索,各银行、运营商可将发现的疑似线索及时推送,公安机关将适时推送涉案网点情况通报,同时,遇有警情辖区民警可及时预警,警企快速联动。
(六)建立异地人员开卡账户分级管理机制。异地人员来我市开办银行卡时,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45号)的规定,做好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要根据客户身份、职业、年龄、交易等特征,提供与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银行账户功能,审慎与客户约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快捷支付等非柜面业务,并合理设置非柜面渠道单一账户资金转出总限额、交易笔数、验证方式等,后续可根据客户正常合理需求或临时需求、账户风险情况等动态调整。同时在办理异地人员开卡业务时,如发现客户明显异常或疑似可疑,可以第一时间在警企联动内预警,由公安机关快速排查,协助银行网点做好预警劝阻以及打击处理。
二、异议信息处理
(一)异议信息申诉。被收缴或中止业务的账户开户人(单位)对收缴、中止账户存在异议,可以向认定该涉案账户并请求协助中止涉案账户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告知相关账户开户人(单位)认定公安机关的。
(二)及时核查异议信息。对于提出的申诉,认定该账户为涉案账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
理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相关账户开户人(单位)。经核实,认定该账户不涉案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撤销中止涉案账户业务通知书》(见附件)通知协助银行。银行和支付机构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解除相关措施。
三、相关工作要求、措施
(一)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核上报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单位、个人及账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妥善处理。因公安机关上报信息错误导致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误惩的,由认定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银行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要正确引导、及时解答。加强该机制的社会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法律意识。
(三)银行接公安机关执行结果,要通报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公安机关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出具法律文书公安机关,要将执行结果上报市联席办。由市联席办形成台账,并上报至省联席办。人民银行鸡西中心支行和市银保监局负责督导制度落实情况。
(四)公安机关移送的信息仅限于银行、支付机构落实相关文件措施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目的,不得向与该机制无关人员提供或透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鸡西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联席办公室将对本地涉案线索进行核查通报,实行挂牌重点整治,连续被通报三次,约谈单位主管领导,并对运营商、营业网点挂牌重点整治,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暂停1-6个月内停开银行卡、手机卡等业务。
附件:1.关于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法律责
任义务告知书
银行卡和手机绑定 2.协助中止涉案账户业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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