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合同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科研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我校教职员工权益,保证我校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校教职员工作为科研项目主持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项目申请书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协议书,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除科研项目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外,科研项目合同统一使用科技部制定的合同范本。
第四条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双方的详细信息(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地址、);项目名称;开展科研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详细要求;合同内容的验收标准、验收方式;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项目联系人;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如有需要,可在上述合同条款之外增加其他内容。珠海大学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
以学院和科研机构名义签订科研合同程序:
1.项目主持人起草项目合同;
2.签署单位审核合同文本;
3.签订合同;
4.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备案。
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合同程序:
1. 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以下简称《合同审批表》);
2. 项目主持人将《合同审批表》与科研项目合同稿报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3. 项目主持人将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合同审批表》与科研项目合
同稿报送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
4. 签订合同;
5. 合同备案。
第六条 合同的签署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
合同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发展部部长签署;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主任签署;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由学院院长签署;
凡以科研机构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所长(主任)征询挂靠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所长(主任)签署。
第七条 合同的盖章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由学校盖章;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由学院盖章;
凡以科研机构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由科研机构盖章;
凡需加盖“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公章的,按学校用章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职责
1. 在项目合同中为项目联系人或项目申请人。
2. 负责科研合作具体内容的谈判、合同的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
3. 承担科研合同中的全部违约责任。
第九条 项目签署单位职责
1. 审查项目主持人承担合同内容的能力;
2. 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3. 审查合同中科研工作方案的可行性。
4. 监督、配合项目实施。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条 合同履行异议及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异议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若合同中未约定情况出现,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项目主持人、项目单位共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请主管校领导。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对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解除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五条。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的,应立即通知对方、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及法律事务处。
第四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指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意向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图表、)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合同文本原件学校应持留贰份,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项目签署单位各保管壹份。
第十四条 合同资料复印及借用
因工作需要需复印合同资料的,应持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资料复印申请,到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合同管理细则(试行)》(校发[200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