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福利管理的全过程。
三、名词术语解释
1。法定福利—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福利。
2。统一福利—是指公司全体员工都有权利享受的共有福利.
3。专项福利—是指公司为特殊条件职位的员工提供的专门福利。
四、制度执行者
1。 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和统一福利的发放。
2。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福利进行综合预算.
3。 总经理-—负责福利费用的审批与核定。
五、法定福利
1。 社会保险
①. 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
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②。 社会保险的组成: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保险。
③。 公司按当地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承担公司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代缴并从员工薪资中扣除。
六、统一福利:
1. 午餐补助
公司副部级以上人员每天可享有20元餐补。
2. 生日福利:生日福利以员工法定身份证为准:
3. 节日礼品:三八妇女节、端午节、中秋、元旦、春节等假日,员工享有节日礼品.
(注:三八节女工30元/人,其余节日50元/月/人)
4. 健康保障
健康体检: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公司每年提供的常规体检公司员工福利。
(注:体检费用150元/人/年)
5。 员工业余生活
①. 部门活动:公司定期利用非工作时间组织各类活动增进交流。
②. 公司组织各种郊游踏青、集体文娱活动、岁末聚餐联谊年会等,促进员工身心健康。(详见《企业文化活动方案》)
③。 培训进修:为提高员工的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公司将组织各种培训进修活动.(详见《年度培训计划》)
6.休假福利
①.婚假:按法定婚龄结婚所享受的假期,分为:30岁以上可享受3~5天带薪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地点远近由主管酌情考虑审批),30岁以下(含再婚)可享受1~3天带薪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地点远近由主管酌情考虑审批),婚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②。产假:女员工生育假期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个人工资待遇按照女工生育险规定执行.
③.护理假:正常生产享受3天带薪假,剖腹产享受7天带薪假。
④.丧假:公司辖属地市区内为1天带薪休假,辖属地市区外为2~3天带薪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地点远近由主管酌情考虑审批);
A: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B: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员工,其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死亡;
C:父亲(母亲)是独生子女并已去世的员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其他情况下亲属(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亲兄弟妹)去世,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七、专项福利
1。 通讯津贴 :
序号 | 职位 | 话费报销限额(元) | |
1 | 公司董事长 | 实报实销 | |
2 | 总经理 | ||
3 | 事业部总经理 | 150 | |
4 | 总监 | 财务 | 150 |
5 | 行政 | 150 | |
6 | 销售 | 150 | |
7 | 部长 | 行政 | 100 |
8 | 品质 | 100 | |
9 | 财务 | 100 | |
10 | 仓储 | 100 | |
11 | 生产 | 100 | |
12 | 售后 | 100 | |
13 | PMC | 150 | |
14 | 销售 | 150 | |
15 | 物流 | 150 | |
16 | 司机 | 50 | |
17 | 终端 | 100 | |
18 | 副部长 | 80 | |
19 | PMC | 100 | |
20 | 销售 | 100 | |
21 | 物流 | 100 | |
22 | 科长 | 80 | |
23 | 总务、采购、客户代表 | 100 | |
24 | 副科长、网管 | 50 | |
25 | 仓库主管 | 30 | |
26 | 出纳、线长 | 30 | |
27 | 专员 | 稽核 | 30 |
28 | 行政 | 30 | |
29 | 计划 | 30 | |
30 | 保安队长 | 30 | |
31 | 电工 | 30 | |
32 | 文员 | 30 | |
33 | 保安员 | 30 | |
2. 特殊津贴
①.结婚礼金:公司工作满2年且婚假获批准的员工(首次结婚),可享有结婚礼金,标
准为100元/人,夫妻同在公司工作的领取一份。
②.慰唁金: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的员工,可领取吊唁金,标准为100元/人。
八、附则
1。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管理部。
2. 以往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自2014 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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