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工资仲裁案例
【基本案情】
2008 年5月1日,李某进入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月工资1200元,单位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李某工作期间,单位经常安排李某在工作日的晚上加班,有时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但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2013年4月24日,用人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李某多次与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向湖南省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仲裁院立案后,经过审理查明,仲裁院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李某出示了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考勤、加班记录,已经证实李某存在加班事实,但用人单位未就李某加班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李某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请求得到了支持。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维权办法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加班费, 或者要求单位安排补休。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
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重阳节放假吗是法定节假日吗
节假日上班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法定节日工作不允许调休,按3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允许调休,未调休按2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其它时间加班按1.5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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