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9.04
∙【字 号】穗价[2013]177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3〕177号)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中小学校:
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有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应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三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或搭食费);代收费有作业本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
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外素质教育期间收费(即学工学农)、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广州中专学校公办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服费、军训期间收费、校外素质教育收费(即学工学农)、体检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公办中小学应收费标准
(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标准
1.学杂费
(1)普通高中学杂费
收费项目 | 学校类别 |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 |||
未评等级 | 县、区一级 | 市一级 | 省一级 | ||
学杂费 | 普通高中 | 940 | 1034 | 1081 | 1175 |
(2)职业高中学杂费
收费项目 | 学校类别 | 专 业 |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 ||
一般 | 省、市级 | 国家级 | |||
学 杂 费 | 职 业 高 中 | 工艺美术专业 | 1320 | 1575 | 1626 |
高耗专业 | 1280 | 1535 | 1586 | ||
幼儿教育专业 | 1180 | 1410 | 1456 | ||
其他专业 | 1130 | 1347 | 1391 | ||
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 |||||
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2.择校费
收费项目 | 学校类别 | 收费标准(元/生) | |
择 校 费 | 普通高中 | 省、市级 | 40000 |
其他 | 23000 | ||
职业高中 | 国家级 | 40000 | |
省、市级 | 31000 | ||
其他 | 23000 | ||
备注 | 1. 以上为高中三年的择校费标准,学生入学时一次性缴交; 2. 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杂费; 3. 各区、县级市所属学校的择校费标准可由所在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书面报送市物价局。 | ||
(二)中小学住宿费
收费项目 | 宿舍类别 | 住宿条件 | 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 |
城镇中小 学住宿费 | 普通宿舍 | 8人以上/间,公共卫生间 | 配空调 | 500 |
不配空调 | 350 | |||
学生公寓 | 8人及8人以内/间,独立卫生间 | 配空调 | 650 | |
不配空调 | 500 | |||
备注 | 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住宿费。 2. 以上住宿费包含了住宿生每生每月4立方米水和8千瓦时电。宿舍配备独立水电表的,学校可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额水电费。未安装独立水电表的不得收取。 3. 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4. 介于两类住宿条件之间的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宿舍类别。 5.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盈利原则制定,并书面报送市物价局。 | |||
三、有关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
(一)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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