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律制度广播稿
一、兵役法的概述
兵役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它是国家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军事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其主要内容是:我国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二、我国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
(一)公民服兵役的条件
《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眼兵役。”这一规定从原则上体现了保卫祖国人人有责的精神,体现了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具体作法上对公民服兵役做了不同的规定。
1.对男女服兵役的要求不同。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l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兵役者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而女性公民则是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预备役登记,凡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适龄男性公民均应分别编为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而女性公民则只根据需要编入基干民兵。
2.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二)我国公民服兵役的形式和期限
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即:现役、预备役、民兵和军外的军事训练。其中,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服现役和预备役。
(1)现役:所谓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它是公民服兵役的一种主要形式。其内容包括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服现役的人员,不分军官或士兵,统称现役军人。
(2)预备役:所谓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外所服的兵役,它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一种主要形式。预备役包括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其他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入伍服现役。
(3)民兵:
1.我国民兵的性质和任务。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执勤、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2.我国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两类。根据兵役法的规定: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2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及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军外的军事训练
1.预备役的军事训练。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18至22岁期间,应参加30至40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土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依照中央军委的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此外,预备役人员还要参加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的应急训练。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
2.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对就学期间的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或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进行军事训练。这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我国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
(一)平时征集:所谓征集,俗称征兵,即按照兵役法规定的程序征集公民服兵役。平时征集,即和平时期征兵。
(1)平时征集的根据和对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其征集的对象包括: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以及年龄在22岁未被征集的男性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可依照上述征集男性公民的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也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末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2)平时征集的程序
1.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均应在当年9月31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为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2.体格检查。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分一般性检查、复查,和抽查。
3.政治审查。征集机关要组织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进行政审。政审的重点内容和目的是: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防止将犯罪和劳改释放的以及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员征入部队,以保证部队政治上的纯洁。
4.办理入伍手续。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供家属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户口和开始享受军属待遇的凭证。
(3)免征、缓征和不征
免征是指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免除一部分公民服现役和预备役的兵役义务。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的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而不适宜继续服预备役的,经批准免服预备役。这些公民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服现役和预备役,兵役法规定免除他们的兵役义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缓征是指应征公民被缓期征集服现役。确定缓征对象是兵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下列两种公民为缓征对象: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
1.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
2.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3.不征是指应征公民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
的,不征集。
(二)招收学员
《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三)战时兵员动员
所谓战时动员,亦称战争动员。它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的特殊活动。战时动员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等。武装力量动员,是指将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由平时转入战时体制,其中包括战时兵员动员。
四、我国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一)现役军人的权利
    (1)抚恤和优待。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
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国家和人民众的优待。
    (2)退出现役后的安置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安置:
(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待遇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一样。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3)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4)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5)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6)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由地方医院收容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2.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
(1)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2)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直辖市的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3.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4.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二)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的处罚
(1)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
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第2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