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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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文1001—2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
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具体表现在:
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⑵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
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服务。
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予同样的裁判。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个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的效果达至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利益间的平衡。这种平衡或一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第一,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只履行义务。
第二,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三,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第四,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
二. 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的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是在刚刚结束了十年动乱,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才开始被人们认识到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由于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长期实行人治形成的各种制度及其思想观念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清算和改变;依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个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性地位还无法真正地确立;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专制形成的国家主义思想还在事实上支配着我们的行动,公民基本权利本位的观念还无法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因此,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虽然在总结了教训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以显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关系上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明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
、不可分割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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