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2.10.11
∙【文 号】民发[2002]156号
∙【施行日期】2002.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
《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兵役法》要求,高举爱国拥军旗帜,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爱心献功臣”行动,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不断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和国防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待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能及时兑现,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工作十分困难,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导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时上岗而集体上访,给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
优待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保持国内政治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还是实现新世纪的宏伟蓝图,都离不开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优待安置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优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的要求,自觉将优待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双拥工作的有关规定,继续把优待安置工作纳入当地双拥活动之中,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的重要条件,优待安置政策没有落实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对优待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维护士兵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 二、规范程序,狠抓落实,确保优待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优待政策。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是调动适龄青年积极参军,鼓励他们安心服役的有力保证。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结合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组织人力,集中一段时间,对现行优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根据税费改革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努力寻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实施税费改革的地方,要将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优待政策及时落实。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的力度,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国家机关特别是其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还要求,各地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工商、税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今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对非农征集比例进行了调
整,这是适应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及《优待安置证》样式另发)。《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各地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严肃纪律,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措施,主动工作,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
(一)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征兵、优待和安置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各种困难,派出精干人员,积极参加征兵工作。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
年征集比例的通知》((2002)国征字第3号)的要求,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和兵役机关确定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数量,结合当地实际,与当地兵役机关共同研究确定下级政府征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比例,明确具体任务。省级民政部门要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入伍通知书》的印制。各县(市、区)定兵后,兵役机关将把《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有关士兵家长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兵役机关予以纠正,并逐级上报。
(二)加强宣传,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在征兵和安置工作期间,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待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重点抓好优待安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广大众的认识,使之更好地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国家、军队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增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主动履行国防义务,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优待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尤其是要将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重要性、领取方法和作用,向应征入伍士兵及其家长解释清楚,使他们了解优待安置政策,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兵、优待和安置工作。征兵、优待、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军队的基础建设和广大士兵及家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2)国征字第3号的要求,自觉加强与当地兵役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工作。特别是在实施《优待安置证》制度过程中,要及时与部队联系,取得兵役机关的支持。今后,在每年的征兵和安置工作期间,民政部将会同总参谋部,对各地参加征兵工作情况和优待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参加征兵工作不力、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非农征集比例的,以及非法印制或倒卖《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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