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2.02.08
施行日期
2022.02.14
文号
毕府办发〔2022〕2号
主题类别
村镇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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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类别
  第三章  岗位安置对象
  第四章  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五章  招募和管理
  第六章  岗位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七章  岗位补贴发放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坚决守住乡村就业困难人员收入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市场渠道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乡村就业人员,可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
  第三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
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除国家和省级有专门规定不宜纳入的岗位之外,全市党政系统新增在乡村两级使用、由财政经费保障的编外临聘人员,原则上全部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确因岗位性质特殊,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不能胜任或本乡(镇)内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经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不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未经审核同意或无省级及以上文件依据,私自招聘非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经费报账手续。
  第四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开发规模。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开发、招募、管理、退出等工作,要切实建立“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在岗领补、强化培训、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设置岗位规模和职责,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
  第二章  岗位设置类别
  第五条 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
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 原“十大员”中工作地点在城区的人员不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由原牵头负责开发管理的部门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保持各行业系统招用的脱贫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总体稳定。各县(自治县、市、区)原“十大员”对应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25日前,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一次本系统招用脱贫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在岗人员台账。
  第七条 按照岗位开发设置主体,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类别: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乡村就业服务员(负责政策宣传、岗位推荐、信息采集等工作)、劳动关系调解员、养老保险宣传员等岗位。
  2.农业农村部门的村寨卫生保洁员(含通组路、连户路保洁)、乡风文明倡导员、动物防疫等岗位。
  3.乡村振兴部门的光伏扶贫项目等岗位。
  4.林业部门的生态护林员等岗位。
  5.政法、信访系统基层社会治理人员等岗位。
  6.水务部门的巡河员等岗位。
  7.交通部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和保洁员等岗位。
  8.卫生健康部门的防疫消杀员、卫生健康宣传员、乡村卫生院保洁、保安、护工等岗位。
  9.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巡察员等岗位。
  10.民政部门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保障、未成年人看护等工作岗位。
  11.统计调查部门的辅助调查员岗位。
  12.生态移民部门的搬迁点楼栋管理员等岗位。
  13.教育部门的乡村学校保安、保洁、食堂工人、宿舍管理员等岗位。
  1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岗位。
  各县(自治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岗位安置对象
  第八条 岗位安置对象为乡村常住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不稳定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3.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劳动力;
  4.因照顾老人、小孩、病人等无法外出务工的劳动力;
  5.小学文化及以下且无职业技能的劳动力;
  6.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章  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九条 上级有封控指标要求的岗位,各县(自治县、市、区)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封控线内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分配指标,确定岗位开发数量;上级无封控指标限制的岗位,由相应工种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合理开发岗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对应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人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向对应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公益性岗位指标应说明岗位设置的理由、需求人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招募条件、补贴标准、招募方式、资金来源渠道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如出现空岗,需在每月底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视工作需要重新组织招募补员。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安排,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第五章  招募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多渠道发布招募公告,注明招募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劳动时长、补贴标准、招募办法、管理办法等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募工作可采取众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评议、村(支)两委会研究、考试考察等方式公开公平进行招募。拟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要以村为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或对应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招募到全日制岗位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招募到非全日制岗位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劳务承包协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和劳务承包协议要注明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福利待遇等内容,明确约
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签,续签情况同时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协调、县级统筹、乡级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县级人社部门牵头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统筹工作,定期调度数据录入情况。以村为单位设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公示专栏,接受全村众监督。公示专栏应包含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在岗人员照片、姓名、年龄、就业困难类型、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补贴标准等信息,同时公布县级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考评细则,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量、工作标准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按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本辖区在岗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同时要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一县(自治县、市、区)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保持基本统一。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岗位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全日制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上级政策规定等情况,各县(自治县、市、区)可在限额范围内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全日制岗位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国家和省级有补贴标准的岗位,按照国家和省级的标准执行。
  各县(自治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对应渠道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中央和省、市相关资金下达县级财政,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开发设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