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家庭:
具有本县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发放记录、村委会或社区证明为凭证。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一)认定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在毕业年度内未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普通高校毕业生。
1、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2、失去双亲的高校毕业生;
3、父母双方(或单方)持三级以上《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4、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高校毕业生;
5、高校毕业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
(二)认定凭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报到证(或择业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社区开具的家庭成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失去双亲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乡镇、村委会或社区证明。
3、父母双方(或单方)持三级以上《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4、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乡镇、村委会或社区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材料及开具的证明。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5、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证明;乡镇、村委会或社区证明。
(三)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行政村)初审。社区(行政村)对个人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推荐到乡镇政府复核。
3、乡镇政府复核。乡镇政府对社区(行政村)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复核意见后推荐到县人社局审定。
4、县区审定。县人社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乡镇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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