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采煤沉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30
【字 号】鸡政办发〔2015〕74号
【施行日期】2015.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5〕74号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和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沉陷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五条 发改、财政、审计、公安、信访、法院、房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部门。研究制定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办法,编制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统筹安排项目改造计划,协调推进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由各区政府根据《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规定,发布征收决定。
  第八条 各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报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第九条 各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
  各区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各区政府应当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数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被征收人需提供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
  2.被征收人需出具采煤沉陷区内的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照。
  3.被征收人同意货币补偿安置方案、自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征收主体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偿标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4.被征收人需出具搬离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后的住房证明,新住房不能在采煤沉陷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
  5.同意原房屋产权灭籍并拆除。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低于政府测定的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的,各区政府可以在制定奖励优惠办法时,以奖励形式按政府测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由被征收人结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及楼层费,楼层费最高不得超过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的20%。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价较大的,各区政府在制定奖励优
惠政策办法时,应当给予一定优惠。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房面积部分可按照以下标准出资: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砖混结构240元/㎡,砖木结构260元/㎡,简易(其他)结构280元/㎡。选择市中心区域由政府出资购买商品现房安置的,在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基础上,根据安置地点差异按不同标准出资,出资平均标准为200元/㎡。
  2.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被征收房屋50平方米以下的,一律上靠到50平方米。上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60%结算;上靠50平方米后及50平方米以上被征收人享受10平方米优惠面积,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80%结算;超出优惠面积部分按照新楼市场评估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