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江区实验中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与流程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按照上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管理体制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成立由法人校长任主任的贫困学生自主办公室;组成有部分教师参加的校级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评审小组和有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的班级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对象
我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三、资助比例
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按平均33%确定。贫困生按当时民政部门确定的贫困家庭来界定。
四、资助金额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位受助学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五、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1、一般性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违反学校纪律并受到相应处分者不予资助。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缺乏诚信和公德,品行不端者不予资助。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明确学习目标和动力,无学习兴趣和毅力,且学习习惯较差者不予资助。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者不予资助。
2、优先资助条件:
1)在经济状况基本相同条件下,获得各级荣誉的学生。
2)在上一个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学习目标明确,学习习惯良好,学习效果良好的学生。
3)在以上两个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因父母残疾等因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低的学生;因故经济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十分简朴的学生。
六、资助申报、审批、发放流程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学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分申请、评审、发放三步完成。
1、申请:凡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1—3年级学生均可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填写后的申请表以班级为单位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公室”存档。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父母残疾家庭的学生、因故经济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在申报时必须出具“低保证”、“ 残疾证”原件和由街道、乡镇开据的真实可信的贫困证明。
2、评审:依据《宁江区实验中学家庭贫困学生评审标准》,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两级进行评审。
1)班级初审。班级“家庭贫困学生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生的资格、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初审,确定本班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初审后结果必须在班级内公布,无异议后,由班主任签订审核意见,按家庭贫困程度排序,上报“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公室”。
2)学校审核。学校“家庭贫困学生评审小组”对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学校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学校
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报区教育局复核、备案。
3、发放:学校直接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4、学生申请资助理由不实或在申报材料上弄虚作假,取消该生在校期间的各次申请资助资格;对在评审工作中有徇私行为的工作人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宁江区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