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1.08.27
【字 号】威住〔2021〕9号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职工:
  现将《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本规定施行之前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
  第三章    缴 存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附 则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监督,各管理部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相关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专户,并在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到社保缴纳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应与社保缴纳地保持一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目前仅限工商银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其个人账号,当场设置个人账户密码。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威海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查询。
  第八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采用柜面、网厅、手机APP等缴存方式,方便灵活就业人员自助缴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不能提供纳税收入证明的按照本人申请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计算。上限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再调整基数。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允许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的,在贷款期间应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托管、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灵活就业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