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28
【字 号】凉府办发〔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参保与医保关系
  第三章  基金缴纳与管理
  第四章  医保待遇与标准
  第五章  经办管理与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
  为统筹推进全州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3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为辅,与凉山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属地管理。逐步推进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全州统收统支。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建立基金征缴纳入县(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负责处理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及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征收;
  人社、公安、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第二章  参保与医保关系
  第四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并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各类州外派驻州内单位、州内派驻州外常设机构等)中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及上述单位依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应当参加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凉山州城镇职工参保范围:
  (一)户口不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且未在州内就业的;
  (二)未年满十六周岁的;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在凉山州有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六条 参保人员应由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属地统一组织和办理医疗保险有关事宜;各级派驻州外常设机构按隶属关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户籍所在县(市)参保,原已在州本级参保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县(市)或保留在州本级。
  第七条 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当连续足额缴费以建立有效医保关系,缴费中断的,医保关系
中断。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补缴自中断之日起基本医保费后接续享受待遇。新参保人员或中断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满三个月医保关系生效。退役军人、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就业后,参保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后医保关系立即生效。
  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的,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按规定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办理时应当存在有效医保关系。
  第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
  第十条 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我州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由组织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性30年、女性25年,且在本统筹区内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经各级政府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性20年、女性15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单建统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当年统账结合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次月起享受统账结合待遇。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休前可按规定办理医保转移手续。
  (二)在本统筹区内正常参保的人员,可将州外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的缴费年限与本统筹区域内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