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积金贷款主要面向本区本地居民,用于解决住房租赁,节能改善,改造、翻新等自住住房及支持积累和发展小额制造业、商业服务业等就业创业的投资资金。
一、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一个城乡居民家庭只允许一位成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要求,且已在本区有较长时间定居及纳税、归户的居民;
房产证贷款 (二)申请人职工月领工资不低于本区就业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申请人连续缴存公积金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且有正常提取情况;
(四)申请人提供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房产证,或有其他可接受的购房资料的证明;
(五)申请人拥有有效的信用证明记录;
(六)申请人应提供业主本人及家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若住房质押贷款,应提供抵押贷款工作交接单,质押合同,抵押登记清单等相关证明资料;
(八)家庭在过去两年内,没有逾期还款记录或拖欠行政费用、社会保险等费用的记录;
(九)已有的贷款业务不得超过我司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二、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携带有效期内身份证件,公积金业务缴费凭证,房屋证明、抵押物证明等资料,至我司办理业务;
(二)申请人完成贷款申请表格和受贷人签字;
(三)申请贷款后,同时在贷款签订额度内,完成住宅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设备购置
合同等相关业务;
(四)申请发放贷款的原贷款用途有变更或者部分贷款用途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变更或者封顶发放;
(五)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在担保机构的支持下,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到受贷人银行存折中;
(六)贷款完成后,遵循商业银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及利息。
三、贷款审批
(一)根据申请人合法提出的贷款申请,完成公积金贷款购房检查及验收;
(二)审核机构审核贷款申请及贷款用途;
(三)审核机构审核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及诚信履约能力;
(四)审核机构按照贷款审查及发放规定,审查贷款资格;
(五)审核机构审查申请人在过去六个月内的个人信用状况;
(六)审核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具有合法住处、稳定经济状况及正常生活水平等;
(七)审核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有能力偿还贷款及利息、担保机构的支持性声明、贷款声明及合同等文件等,并及时上报客服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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