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货】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清单,超详细,建议收藏
【案例引⼊】
刘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3⽇,李某以资⾦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4万元,于是刘某通过银⾏转账向李某出借了4万元,当⽇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借款⼈民币4万元,借期12个⽉,⽉息2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归还本⾦,也未⽀付利息。刘某催要未果后,于2021年5⽉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付本⾦4万元并按照⽉息2分的标准⽀付利息。
【问1】
法院能否⽀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付⽋付的本⾦4万元及利息呢?
【答1】
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借款合同、银⾏交易明细等,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李某应在合同期满后向刘某归还借
款本⾦40000元,其逾期未还的⾏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的违约责任,刘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持。
同时,李某应按约定⽀付利息,本案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前,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18年3⽉3⽇到2020年8⽉19⽇之间的利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2%计算,⾃2020年8⽉20⽇起的利息,按照2021年5⽉刘某起诉时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暨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到款项实际清偿之⽇⽌。
【问2】
法院是根据哪些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的利息呢?
【答2】
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以下简称最新解释)出台之前,根据2015年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以24%和36%为基准,实⾏“两线三区”的计算⽅式,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24%。
最新民间借贷解释颁布后,根据最新解释第25条,由原来的“两线三区”转变为“⼀线两区”,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此外,依据最新解释第31条,对于借款期限跨越2020年8⽉20⽇的借款合同,以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时间及借贷合同成⽴时间的不同,实⾏分段式计算利率上限。
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的,当事⼈可以适⽤最⾼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从合同成⽴之⽇起计算⾄2020年8⽉19⽇。最新贷款利率表
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返还之⽇的利息部分,适⽤2020年最新解释⼀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若借款合同发⽣在2020年8⽉20⽇之前,以起诉时⼀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若借款合同发⽣在2020年8⽉20⽇之后,以合同成⽴时⼀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因此,本案的利息将依法调整,需采⽤分段式计算,2018年3⽉3⽇到2020年8⽉19⽇之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2%计算;⾃2020年8⽉20⽇起的利息,按照2021年5⽉刘某起诉时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到款项实际清偿之⽇⽌。
【看完表格还不够清晰,那就看看案例的计算清单吧~】
本利息计算清单
借款时间轴:
2018年3⽉3⽇借款4万元
利息计算⽅式:
⼀、2018年3⽉3⽇--2020年8⽉19⽇
按照本⾦40000元,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利息为:24026.67元;
⼆、2020年8⽉20⽇-2021年12⽉20⽇(暂计,实际⾄清偿之⽇⽌)
按照本⾦40000元,按起诉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15.4%的计算标准,利息为8367.34元;上述利息合计:32394.01元。
【法条引⼊】
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第⼆次修正)》
第⼆⼗五条出借⼈请求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是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民银⾏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2019年8⽉20
⽇起每⽉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条本规定施⾏后,⼈民法院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本规定。
2020年8⽉20⽇之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当事⼈请求适⽤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返还之⽇的利息部分,适⽤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15)》
第⼆⼗六条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