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929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28 
【实施日期】1999.07.01 
甘肃旅游【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
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拟定的《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了加快我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增强旅游企业的综合能力,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全省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协会等兴办的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业,包括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含国营、集体、联营、股份)、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主要旅游参观景区()门票收入等。
  二、征收标准
  凡属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企业纳税营业额的2%计提旅游发展资金,按月计提,在成本中列支,计提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