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方案参考
回迁安置方案参考
篇一:回迁安置方案(1711字)
为做好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工作,维护广大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回迁安置工作有序、平稳开展,依据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结合《舒兰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舒兰市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
一、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原则
(一)回迁安置工作要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严格按照搬迁顺序号由回迁户在回迁安置协议签定的户型范围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安置房源数与回迁安置户数等同。回迁安置房源的确定,原则上整栋安排,整栋安排有剩余的以整单元安排,安排不满整单元的,在安置前由公证部门和回迁户代表参加抽签确定安置房。确保安置房源数与回迁户数等同。
安置房政策
(三)回迁安置房屋只限于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回迁安置区域原则上按规划在原拆迁区域进行回迁安置。按照规划要求,需异地安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回迁安置地点,并予以公布。
二、回迁安置的方法和步骤
(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回迁的具体安排,包括各项工作的时间和办公地点、联系人等,告知回迁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登记或选房。凡逾期不登记或不参加选房的回迁户均按放弃选房权利处理。由公证部门公证,按户型从剩余安置房中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工作全部完成后,对参加选房回迁户的搬迁顺序号和协议选房户型情况以及安置房源情况进行公示,其中房源注明是现房还是期房,期房预计的回迁时间。公示板标明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楼的每层平面图、安置房编号、面积等,便于回迁户了解。
(三)组织回迁户选定房屋。按回迁安置区域,同区域回迁户集中召开选房大会,由回迁
户按搬迁顺序号依序自主选定回迁房,选房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确保回迁选房公平、公正、公开,使选房工作有序进行。回迁户选定房屋后,发给选房确认书。
(五)办理回迁结算手续。回迁户凭选房确认书及相关证件到结算办理地点,按房产部门实际测量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结算差价,办理回迁手续,领取入户单。
(六)验房交钥匙。回迁户凭入户单等手续到回迁房现场领取钥匙,并对回迁房交接验收。
(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费用结算
棚户区居民办理回迁手续应结算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上靠户型面积差价款、增加面积款、进户费。
(一)上靠户型面积差价款
1、回迁户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回迁安置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回迁户
按62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回迁户无力出资的部分产权归公有,由回迁户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签订协议,交纳租金。
2、回迁4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由拆迁人根据回迁安置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回迁户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
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由回迁户自主选择分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9平方米以内(含本数)部分,由回迁户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9平方米以外(不含本数)部分,由回迁户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
回迁户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回迁安置面积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回迁户书面申请不要求分型安置的,安置最大户型后,超出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补偿给回迁户。
3、回迁安置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
(二)增加面积款回迁户就近上靠户型后书面申请再增加面积部分,由回迁户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
(三)进户费进户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四、强化物业管理
为保证广大回迁安置居民的居住环境,回迁安置小区由物业供热管理部门按《舒兰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分配领导小组。成员由棚改办、拆迁办、产权处、街道及相关回迁户代表组成。建设、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秩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在棚户区回迁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保证回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篇二:温泉寺搬迁居民回迁安置方案(2641字)
为了保障回迁居民回迁安置利益,维护回迁安置秩序和回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回迁人及时得到安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回迁安置组织机构
回迁安置领导小组:(略)
成员单位:温泉管委会、公安局、法制办、司法局(公证处)、信访局、房产处、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温泉寺社区)、小市镇人民政府(青石岭村委会)、金沙集团等。下设:
回迁安置办公室:(略)
回迁安置工作组:
1、秩序维护组,公安局、信访局工作人员
2、政策咨询组,管委会、房产处、金沙集团工作人员
3、叫号引导组,管委会工作人员
4、资格审查组,管委会、温泉寺社区、青石岭村委会工作人员
5、选房公示组,温泉管委会工作人员
6、公证监督组,法制办、司法局(公证处)、温泉社区、青石岭村委会工作人员
7、收费结算组,管委会工作人员
二、回迁安置执行政策
回迁安置执行本溪市146号、152号、153号文件及原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政策。
三、回迁安置原则
在公证处监督下,按照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温泉寺《住宅产权置换补偿协议》或《农业户产权置换补偿协议》或《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按照签订“协议”编号的先后顺序排列,确定选房顺序,先签“协议”先选房,后签“协议”后选房;“协议”中明确具体回迁位置的不在排序之列。
四、回迁安置范围
温泉寺动迁区域内,凡签订“协议”的搬迁户,均在此回迁安置范围内。
五、回迁安置户型、面积
1、回迁安置楼盘:根据回迁房源情况,除天著西路6号楼外,其余13栋为回迁安置楼房。
2、回迁安置户型:一类基本套型(45㎡)、二类基本套型(60㎡)、三类基本套型(80㎡)。
回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最终依据本溪县房屋产权管理机关核定为准。户型及实际面积详见公示板。
六、回迁安置房号确定
1、按照回迁安置方案规定,按签订“协议”的编号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
2、对没有“协议”编号的回迁户按照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待所有有“协议”编号的回迁户全部办理完回迁手续后,再选房。根据原管委会意见有房源给予安置回迁房,无房源的给予2300元/㎡货币补偿。
3、办公用房集中连片提前回迁。根据《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家庭成员中有盲人和重度肢体(仅限下肢体)残疾人(二级以上)可提前回迁一楼。
七、回迁入住时间
回迁安置时间确定为20XX年12月1日,入住时间即为20XX年12月。
八、回迁选房时间
20XX年12月1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1—50
20XX年12月2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51—100
20XX年12月3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101—150
20XX年12月4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151—200
20XX年12月5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201—250
20XX年12月6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251—300
20XX年12月7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301—350
20XX年12月8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351—400
20XX年12月9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401—450
20XX年12月10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451—500
20XX年12月11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501—550
20XX年12月12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551—600
20XX年12月13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601—646
无“协议”编号20XX年12月14日至16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3:00)
九、选房操作办法
1、金沙集团负责提供回迁安置房屋资源。含户型、建筑面积、门牌号。
2、选房当日,回迁人持“协议”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相关证件参与选房。经资格审查组审核认定、公证处现场监督,填写《选房顺序号(卡)》进入预选区预选回迁房屋,每次进入预选区5户。
3、依据《选房顺序号(卡)》由回迁人自行选房,每户准许二人以下进入选房办公区,5分钟内叫号3次未到者,选房顺序号顺延,每户选房时间限定为10分钟,选房超时由相邻顺序号先选,原顺序号顺延,以此类推。
4、回迁房屋选定后,选房公示小组填写《回迁选房确认单》,经回迁人签字,经办相关人员签字转收费结算。已经被选走的房源,工作人员立即在选房公示板上做出标记。
5、回迁人持《回迁选房确认单》转费用结算组办理各项费用结算,费用结清后收费结算组相关人员在《回迁选房确认单》相关栏内签字,转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出具《回迁进户通知单》。回迁人持“协议”及《回迁进户通知单》到回迁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6、回迁人欠缴回迁房屋差价款的不予出具《回迁进户通知单》。
7、按照回迁安置方案,委托他人办理回迁手续的,代理人应该携带书面委托书、“协议”、
回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并由代理人在选择房号具结书上签字确认。回迁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应提供遗产公证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份前来办理进户手续。
8、未按时到场、手续不全的和亦未委托他人代理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转入后期选房。可按照本方案选房办法实施,排列顺序顺延至下一次选房工作日末。
9、对于发生买卖回迁合同的,本次回迁仅对原回迁人办理相关回迁手续。
十、回迁楼户型及费用结算
温泉寺地区回迁户办理回迁手续应结算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增减面积款、房租费、欠款。
1、增减面积款
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分别为: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增减面积差价款为2300元/平方米。(特殊说明:被搬
迁人按照回迁房屋实测面积与原房照面积增加部分,被搬迁人按2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自行承担办理房照时的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