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善提升长临河镇六家畈传统集镇区域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规范集体土地上居民房屋征迁与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众意愿,现特制定《长临河镇六家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长临河镇范围内的六家畈传统集镇区域(主要位于湖滨社区、宝塔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户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并由长临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房政策第三条 房屋征迁工作实行“三榜公示”,对征迁补偿对象、征迁房屋面积、拟安置人口情况予以公示。一榜在村民组和所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榜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三榜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每榜为5天。被征迁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举报电话:镇纪委67398558、党政办67396124。
第四条 合法房屋的认定
以被征迁人同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凭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若无上述证件,但属于世居常住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视为有证(照)建筑: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
(二)县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后的票据和相关证明为准);
(三)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下)的,经本人申请,村(社区)初审,相关部门审核,长临河镇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 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效面积认定:以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的面积
为准。
第六条 被征迁人应保持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应与征迁人共同做好被征迁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
(一)擅自占用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购买土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1993年11月1日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房屋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三)县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第八条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第九条 征迁安置人口的认定
(一)对实际居住于被征迁房屋并在被征迁房屋所在地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称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在征迁范围内,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获得房屋安置或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具体安置条件界定如下:
1.在征迁范围内有合法住宅的世居常住农业在册人口(挂户人员一律不享受);
2.已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一方户口属常住农业在册人口,另一方符合婚迁条件且在原籍无住房及宅基地的;
3.夫妻一方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双方长期居住在被征迁房屋,另一方经核实在其他地方未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或人口安置政策的,本人可享受安置(须原籍地提供未享受拆迁安置待遇、无宅基地证明材料);
4.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
5.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以镇计生服务所孕检为准);
6.按政策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人口;
7.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本人户口迁出前拥有权属清晰且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出具证明,经审查认证后,本人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
8.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予以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原籍属本地,已出嫁户口迁出人员不予安置。
(三)本次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以房屋征迁通告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 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迁住宅房屋在认定有效面积后,对被征迁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迁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迁人可以按照200元/㎡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迁人可按800元/㎡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建筑面积;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迁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一条 被征迁人根据应安置面积,选择接近面积的安置房套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的单位平方米造价由被征迁人补差价给长临河镇人民政府;安置房套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由长临河镇人民政府补差价给被征迁人。
第十二条 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长临河镇人民政府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按人均45平方米进行结算(含人均可以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差价标准:框架结构0元/㎡;砖混结构30元/㎡;砖木结构60元/㎡。
第十四条 安置地点:安置区规划在店中路以东、六长路南北区域,安置房为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质量安全标准的高层楼房。
第十五条 证件办理: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费用由被征迁人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征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实行过渡性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被征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过渡期房租标准按产权调换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房租费;超过12个月的,自13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房租费,搬家费每户1000元(两次)。征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的或者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房租费,搬家费每户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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