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移交、回迁安置、存量房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置房管理工作由XX县城镇化综合开发建设指挥部领导,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统筹协调。
第四条县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重点工程管理中心、XX集团、荆山镇政府、榴城镇政府等职能单位应全力支持、各司其职、配合安置房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负责安置房的水、电、气保障工作。
第二章安置房源筹集管理
第五条根据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安置房源筹集计划。安置房源的筹集方式:政府自建(含合作建设)、开发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市场公开购买。
第六条强化政府自建安置房的规划设计管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实施乡镇要全程参与,并结合实际书面提出修改意见,规划设计单位要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第七条强化开发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安置房的价格测算工作,价格确认要有严谨的分析论证方案。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有回购安置房价格确认的分析论证报告。
第八条强化市场公开购买安置房的价格论证工作,在市场报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容积率、楼面价、综合建设成本、财务费用、合理利润、税收、所处区域等因素,委托第三方开展分析评估,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专项债券、上级补助、企业投资、政策性银行融资、县
财政预算资金等渠道。安置房建设谋划阶段要同步考虑建设资金保障,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标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安置房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第十条安置小区选址要充分体现布局合理、生态宜居的要求。安置房户型设计以满足人口安置的基本户型为主。征收实施乡镇要深入分析拆迁户数、人口数、房屋数等基础数据,在充分征求被征收户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建议、户型比例需求。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出具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安置房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第三方编制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安置房建设要依法依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安置房建设单位要加强安置房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管,重点监管施工单位工程许可证办理情况、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施工组织情况、施工进度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安置房质量达标、按期交付。
第四章安置房移交管理
第十三条安置房项目具备移交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移交申请。
第十四条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XX集团、属地乡镇对安置房实体进行勘验,满足移交条件的,将安置房从建设单位移交给XX集团,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工作由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县国资委负责监督移交。
第十五条安置房的移交内容包括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综合竣工验收后安置房建设工程资料存入县城建档案馆。
第十六条政府自建的安置房移交前,由XX集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安置房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XX集团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收费标准、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XX集团接收移交的安置房后,要及时制作楼盘表、户型图、平面图,将安置房房源信息录入智能管理系统,制作的楼盘表、户型图、平面图、录入的房源信息提供给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
第五章安置房回迁管理
第十八条安置房回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项目征收公告要求确定选房顺序,原则上先拆先选,依次排序。
第十九条征收实施乡镇根据拆迁项目户数、人口数、房屋数等基础数据,确定拆迁项目所需安置房的户型、套数、面积等,书面向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安置房房源,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确定后,原则上按照1:Ll的比例整栋、整单元配置安置房源。
第二十条征收实施乡镇要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制定方案时要遵循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明确领导组织、工作专班、选房顺序、选房原则、结算要求、回迁程序等内容。回迁安置实施方案上报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经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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