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36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x〕1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x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x〕48号) 精神。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x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州建房通〔x〕18号)、《x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x府发〔x〕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市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x—x)》及x市实际,为加快推进x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进程,健康平稳拉动x市存量商品房市场销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x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回购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总投资的比例可以达到40%;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利用棚户区改造资金购买存量商品房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明确各地通过货币补偿、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方式,
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改安置房。x市政府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自主选择商品住房实现安置。据统计,x市目前存量商品房13830套,未销售成套住房面积160万平方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棚改安置房房源。老城区棚改项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通过货币补偿、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改造区域严格按照x市控规指标执行。
二、重大意义
市人民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是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棚户区房屋征收进度,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加快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房”;有利于节省市人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户支付过渡安置费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市人民政府重复征收配套安置用地新建回迁房,节约用地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搭建服务平台,政府各部门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实现供需平衡统一。
二是市人民政府明确现有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机构,申请棚改专项贷款,负责专项资金专款使用。
三是由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抽调技术骨干组成成本核算工作组,对老城区棚改项目区域被征收房屋按照货币补偿、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进行成本核算,根据控规指标预估改造区域地块(净地)市场挂牌出让价值。
四是坚持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原则。实施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改安置房,要充分尊重棚改居民意愿,让众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源实际,自愿提供安置房源。
五是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房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源公开,阳光操作,择优选择房源。
六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房源数量和安置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购
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采取不同区位、不同项目区别化操作,分类实施。
四、存量商品房选择
(一)拟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条件。根据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条件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选择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验收合格或者项目已基本建成的商品房。
(二)存量商品房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1.初审。由黄草、桔山、丰都、下午屯、x安置房政策泰、坪东、木贾等城市建成区内有信誉、有实力且能够交付使用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棚改办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棚改办会同市征收办、市房产中心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评估。由市住建局会同现有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机构,组织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征收办、棚改办等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市场价格测算、评估。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之和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即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安置户超面积安置结算单价以评估后确认的市场单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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