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 号】曲政办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改革与发展
安置房政策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
见》(曲发〔2019〕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坚持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的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实施单位负责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城市综合管理、司法、公安、审计、民政、信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电力、通信、燃气等线路的迁改工作由相应权属单位负责。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拆迁的街道、社区和现场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奖励标准、监督举报部门及举报电话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
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条 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执行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不再预留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不再划地自建安置房。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商品房安置,也可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 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户口册、身份证等材料。
(二)未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用地许可、建房许可等材料。
第七条 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届满,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实施。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属地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依法实施。
第九条 拆迁补偿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估,由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提供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条 拆迁补偿评估结果应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拆迁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曲靖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坟冢等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十二条 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选择商品房安置的,在各区确定的安置房源中每人无偿享受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后,可再按综合成本价自愿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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