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计算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的,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7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拆迁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1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超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实行产权调换所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安置房政策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因自然减员导致1人户的,按50平方米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
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拆迁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和安置面积,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80%购买。
3.有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4.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口数+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20平方米+人均优惠购买面积10平方米×人口数)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5.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安置房产权。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应安置面积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按市政府1991年2号令标准拆迁,并在依法批准的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房屋再次拆迁
时,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的部分,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这里所指的户,是指该村民规划点中房屋建造时确定的户,即一处宅基地确定为一户。
(四)2002年6月3日将原镜湖区、新芜区及马塘区的部分行政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前原村民建造且居住的住宅,可按国有土地合法产权房屋予以确认并给予补偿。2002年6月3日收归国有后,即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其地块上住宅房屋已按国有拆迁标准进行补偿的,对原土地所有者(行政村)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无有效证照房屋
1.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及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只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及购买的房屋,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经确认有有效证照房屋
1.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只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4.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金额。
5.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6.对违规办证注销登记的被拆迁房屋,在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或建造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50%计算拆迁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确认为唯一住房的,每户只可申请购买75平方米以内安置房屋,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户型内不可分割而超过7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唯一住房由所在区政府确认,分别报市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备案核准。
(四)按上述规定购买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先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计算补偿,再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号)实施后,已按该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按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实际年限折算的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存款利息给予补偿,该补偿金额即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价格;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该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应交土地年租金也可在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4.在拆迁期间,正在改制的单位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集体土地上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经街道(镇)批准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拆迁时,应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对收回下放审批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持有商业用途证照、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对单独的商业用房可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结构、成新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属商、住一起的,结合家庭人口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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