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04.16 |
施行日期 | 2018.04.16 |
文号 | 厦同政〔2018〕56号 |
主题类别 | 住房改革与发展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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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同政〔2018〕56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厦门市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区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安置房政策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回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搬迁、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区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回购、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分局、土地房屋征收办、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镇(街、场)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9月份向区保障办申报下一年度安置房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街、场)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空间规划等因素,按实际需求和适当增加提前量的原则编制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鼓励土地收储机构收储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提供安置房建设用地。
第九条安置房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计划。
区保障办应依据区政府和市建设局(市保障办)批准的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
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实施安置房项目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委同安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拟建安置房项目所在镇(街、场)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安置房项目选址原则上应选择净地或不受征拆影响的地段,并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区的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区发改局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十四条区保障办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规模、安置地点等
相关情况在对外公示栏和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安置房项目实行代建制或回购制,由区保障办作为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房产开发资质的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由区保障办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实施管理。代建费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尝试建立部分安置房项目试点代建总承包建设机制。由区保障办作为业主单位,在征得市、区政府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建总承包联合体单位(代建、施工、设计单位联合体)。
鼓励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安置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区保障办就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的安置房项目测算回购价格,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安置房项目收购工作。
第十六条按本暂行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安置房项目,代建工作包含以下主要事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等编制管理;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
(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
(四)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管理;
(六)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事项的招投标管理;
(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八)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九)项目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
(十)项目的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及实施管理;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二)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安置房建设应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单身公寓40平方米,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单身公寓40平方米,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10平方米。
用于征收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用于定向征收安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征求或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户型、面积的意见,并将结果向业主单位书面提出,业主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安置房户型及面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全区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区保障办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区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具有法定审图资质的审图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思路、配套设施等由项目业主提供;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应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项目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代建单位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项目业主参加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在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并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区自行组织建设、回购的安置房无法满足项目安置需求时,区保障办可以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向市建设局(市保障办)申请调剂市属或跨区安置房源,用于项目安置。
第四章 楼盘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保障办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区保障办负责统一管理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安置房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属房屋征收/土地收储项目的,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项目土地收储房屋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政府用于土地收储及由政府确定用途的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
区保障办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区建设局(保障办)会同征收办、区财政局测算后由区建设局(保障办)报区政府审定或批准,原则上按每个项目单独报送。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收储项目使用安置房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各镇(街、场)或用房单位根据征收/土地收储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向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安置房指标申请,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镇(街、场)或用房单位提交的安置房申请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委托征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区保障办审核房源分配清单
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将拟定的房源分配清单(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报区保障办审核确认,并由区保障办报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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