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通许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通许县护城河沿河两侧4米范围内,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
二、征收补偿实施机关
通许县人民政府是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批准机关,通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具体实施征收补偿部门。
三、征收补偿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及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依法征收、尊重实际、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和谐征收的原则进行。
五、补偿安置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地面附属物、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六、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简易房(彩钢瓦顶、石棉瓦顶)按照1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简易棚(两面墙以上)按照6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三)其它地上附着物参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5〕84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补偿标准执行,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执行。
七、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
(一)宅基地范围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其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应与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接近并按政府协调的团购价进行结算;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套型面积超出对应的安置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安置房按市场价格结算。
八、经营用房补偿方式
经营用房是指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之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用于正常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的底层房屋。经营用房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九、搬迁过渡费、搬家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计发,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次性发放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
(二)搬家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平方米补偿,安置房为期房的双倍计发。
十、签订协议及搬迁奖励政策安置房政策
签订协议期限规定为15天,具体日期以征收公告为准,按下列时间段和相应奖励标准执行: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签订协议规定时间第1天至第7天签订协议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简易棚)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签订协议规定时间第8天至第15天签订协议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简易棚)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
3.被征收人在自签订协议规定时间第16天以后签订协议(含第16天)的不再享受签订协议奖励。
4.被征收人率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搬迁时间,另外给予前5名被征户每户2000元率先搬迁奖励。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