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6.05.16 |
施行日期 | 2016.05.16 |
文号 | 淮政发〔2016〕76号 |
主题类别 | 住房改革与发展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安置房政策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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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6〕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含危旧房、城中村,下同)改造的工作要求,强化对市区棚改工作在规划、收储、征收、安置、政策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区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功能品位,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目前,市区一些地方“二元结构”现象较为明显,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等安全隐患较大,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有利于全市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地成片推进棚户区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众诉求突出的居住安全和环境问题,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民生幸福指数。
(二)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激发开发活力。在市级层面强化棚户区改造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市区形成合力,破解棚改工作中的筹资难、征收难、安置难等问题,减轻区级政府负担;有利于加强土地储备的前期配套建设,让“毛地”拆为“净地”,
让“生地”配建成“熟地”,提升城市经营收益和开发动力;有利于高效执行城市规划和各项管理政策,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城市开发的质量和品位。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统一管理,有利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增强城市功能。建设苏北重要中心城市,需要优化整合城市各组团的功能,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作为功能支撑。加强棚户区改造的统一管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棚改政策,充分利用当前有利政策和形势,加强市级层面的统筹协调,集聚资金资源等要素,推进一批跨区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加快提升中心城市核心功能。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争创联合国人居环境奖城市为目标,抢抓当前政策机遇,建立健全“市统筹、区实施”机制,全面加强市区“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征收、统一安置、统一政策”,全力推进棚改项目建设和城市经营开发,确保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连片推进。突出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重点发展方向、重点建设片区,结合中心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整体规划、连片开发、改造一片、见效一片”的思路,统一制订指令性改造规划和年度进度计划,加快集中连片开发。
(二)统一收储,有序开发。加强市区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管控,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市区棚改地块的储备和供应,统筹推进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分步有序组织挂牌上市,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三)统一征收,属地实施。按照现行财税体制,充分整合各类资金,建立财政专账,集中力量推进棚改项目的征收、安置、资产运作等工作。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投融资、经营收益分配等规定,做到责权利对等。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安置及信访稳定工作。
(四)统一安置,集中管理。根据棚改计划,按照“货币化补偿、市场化收储”的总体要求,着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在市区范围统一调配安置房源,尽可能少建安置房,加强资金调度和建设推进,尽量减少被征收户在外过渡时间。
(五)统一政策,强化监管。加强政策统筹,制订土地收储、市场管理、征收补偿、住房保障、住房安置、城建规费、地方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政策措施,逐步推进区域间的政策统一协调,确保政策公平和土地级差效益的体现。加强棚改项目从征收启动到安置完成的全程审计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规划引领
1.科学制定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地段,结合重大项目推进、产业发展布局、功能设施配套,加强棚改规划和实施计划的深化细化。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和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编排市区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
2.强化计划管理。依据“十三五”棚改规划,由市住建局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牵头编制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等对年度计划进行评审,形成年度棚改计划(建议稿),经市区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报市人大
审议。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年度棚改计划须明确投资概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棚改计划,市政府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平台公司落实。各棚改责任单位根据当年任务需要进行相应融资,编排建设任务和融资计划。
(二)落实征收工作责任
1.优化前期工作流程。市平台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政务办等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和棚改贷款审批的相关要件,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优化审批程序,限期办理完成。
2.实行属地负责制。征收前期审批事项办理完成后,市平台公司将相关手续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辖区政府(管委会)及时启动房屋征收工作。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征收组织实施、项目台账、信访稳定等工作。对征收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每个征收项目都要成立工作班子,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强化政策扎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各区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强化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工作,统一补偿政策;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亮底征收工作制度,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征收补偿标准及工作流程由市住建局负责修订。
(三)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市政府对清河区、清浦区棚改资金实行统筹管理,其他区可参照实施。
1.建立棚改“资金池”。市财政局根据“十三五”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棚改筹资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将筹资任务下达至市各有关单位及平台公司。市财政局要建立棚改“资金池”,实现专户管理。各区政府和市平台公司要建立棚改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2.统筹调拨使用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棚改资金统筹机制,统一调度市平台公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清河区、清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前期基础配套等。棚改项目征收评估、调查等前期工作费用由各区政府先予垫付,项目征收启动前,清河区、清浦区提出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市财政局评审后通过直接拨付或者下达“支付令”方式将棚改预拨资金拨至区棚改资金专户;对消化市场存量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自建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结果直接拨付;棚改
项目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申请,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征收安置结束后,市审计局及时出具审计结果,市财政局与属地政府进行征收补偿、征收奖励等费用结算,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各平台公司拨付征收奖励及尾款。
3.做好偿债计划管理。市各平台公司要制订完善的还款计划,在棚改地块挂牌上市前做好资金续贷工作,在土地挂牌上市后,及时提供融资成本等资料报市审计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情况和审计意见,从市棚改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到平台公司专门账户用于还款。
4.加强棚改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对各区棚户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市监察局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清河区、清浦区棚改资金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四)做好土地经营管理
1.加强用地计划管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年初由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市住建局将棚改项目用地情况梳理上报省住建厅,申请列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用地计划,并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棚改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土地收储管理。按照“出资、处置、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对市出资的清河区、清浦区已征收地块,优先用于市平台公司充实抵押物、扩大资产总量、降低负债比例,保障市平台公司的经营收支平衡。涉及已储备或各平台公司抵押地块,由市平台公司还款释放,市国土资源局帮助办理解押手续。其他区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负责。
3.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对已储备拟上市地块加快土地清表和基础设施建设,将“毛地”拆迁清表成为“净地”、将“净地”提升配套成为“熟地”,同时做好拟上市地块的策划方案,市区两级统一政策,合力推进招商,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统一组织挂牌上市(原则上去化期高于15个月的,辖区土地不得上市)。对已储备拟上市地块,通过指令性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做好与宗地相关的土地平整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雨、污)、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经营性土地的预期收益。
4.明确收益分配规定。按照现行土地出让收支和财政体制,落实土地收益分配,棚改项
目建设和经营产生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清河区、清浦区棚改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计提和扣除各类专项资金后,将征地拆迁等各类成本归入市棚改资金专户。按“出资、处置、收益”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该地块出资情况实行宗地核算,由市财政局将归入市棚改资金专户的征地拆迁等各类成本划入出资的市平台公司棚改资金专门账户。土地出让收益部分由出资市平台公司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申请拨付使用。对宗地核算后亏损的棚改项目,由市财政局在今后的资产划转中予以统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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