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操作细则
根据《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县委〔2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及审批
1、宣传动员。乡镇负责在辖区各行政村张贴《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安置报名须知》,并做好政策解答。
2、报名受理。报名时间为2011820920日。乡镇组织各行政村做好报名受理工作,农户报名时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出示的房屋产权其他证明)以及需要认定人口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交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三份选择在县内自购商品房安置的转移农户还须提供商品房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公示。各行政村做好农户提交的证件材料与实际情况核对无误后,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公示表》,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淳安县农
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公章。《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公示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
4、初审。乡镇负责做好初审工作,初审工作主要内容有:审核转移农户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转移农户的转移条件、安置申请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出具转移农户置换安置房及转移农户人口安置补助的意见。初审完成后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申请汇总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一式三份、《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汇总表》电子版、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的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报送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公示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汇总表》乡镇政府留存。
5、会审。会审由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牵头,监察、国土、公安、扶贫办等部门共同参与,会审工作主要内容有:审核书面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会审无异议后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加盖会审部门公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县
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办公室公章,一份由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留存,一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留存,一份由安置地乡镇政府留存。
二、选购房
1、选房。各乡镇根据需安置转移农户数和可供安置房数等情况,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确定选房办法。
2、购房。转移农户选到安置房后,3天内向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交付3万元的预付金,并签订订房协议,同时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安置地乡镇政府共同签订《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协议》,并将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国土部门出示的其他房屋产权证明)上交给所在地乡镇政府报送国土部门注销;安置房交付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支付剩余房款。
3、登记发证。转移农户按规定履行《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协议》后,相关部门根据安置房的供地性质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件。
三、资产评估及补助资金发放
1、资产评估。转移农户签订订房协议后,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对转移农户的原住房及宅基地进行评估,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原住房资产评估表》,评估结果须经农户认同并签名盖章、村委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评估表》报送一份至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备案。
2、资金拨付。转移农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和履行《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协议》后,乡镇根据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审批的安置补助及住房补助意见,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补助资金审批表》和《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安置补助资金拨付表》一式三份(自建安置房和自购商品房安置的转移农户补助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填报,购买政府统建安置房的转移农户补助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填报),报送县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办公室汇总,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县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县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办公室各留存一份。自购商品房和自建联排房安置的,新农村建设开发公司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转移农户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政府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新农村建设开发公司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抵扣转移农户的购房款。
四、丰家山安置区特别说明
1、丰家山安置区单放弃转移和双放弃转移政策一并执行,同步报名。单放弃转移按《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县委〔20112号)文件和本政策操作办法执行,双放弃转移按《淳安县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管理办法》(县委办〔2010132号)文件和原操作办法执行。
2、由于2011年丰家山安置区可供安置房数量有限,选房时双放弃转移农户优先,可复垦整体搬迁单放弃转移农户其次,其他搬迁单放弃转移农户最后。
                     
附件1
    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报名须知
根据《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县委[2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2011年度农民异地转移集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1820— 920日。
二、报名对象及条件
本县范围内自愿永久放弃现有全部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其他附属设施实施异地转移集聚的在册农户及农村有房非农业户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的必须与父母一起转移,多子女户分户后必须有一个子女随父母一起。户口分户截止时间以20101031日前为准。
2、一房多户的必须共同实施搬迁。
3、一户多房的必须全部放弃。
三、报名要求
安置房政策
符合报名条件的转移农户及农村有房非农业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报名。农户报名时须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出示的房屋产权其他证明)
以及需要认定人口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交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三份;选择在县内自购商品房安置的转移农户还须提交商品房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相关政策
1、转移安置地点:
①县城:丰家山农民转移集聚安置区;②中心镇农民转移集聚安置区;③中心村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农民转移集聚安置区;④县内自购商品房安置。
2、人口认定、换房标准、经济补助等政策按照《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县委〔20112号)文件执行。
五、丰家山安置说明
1、丰家山农民转移集聚安置区单放弃转移和双放弃转移政策一并执行,同步报名。
2、双放弃转移按《淳安县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管理办法》(县委办〔2010132号)文件和原操作办法执行。双放弃转移农户须填报《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审批表》一式
四份及附全户户籍证明(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住房照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村委会申报。
3、由于2011年丰家山安置区可供安置房源数量有限,分房时优先考虑下山移民、地质灾害点和特殊体的转移农户,并按双放弃、可复垦整体搬迁单放弃、其他搬迁单放弃的层级依次选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