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的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任何个人特征,不得强制或限制劳动者参加职工自由组织的权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劳动者的姓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企业应当制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平等协商,公
平公正地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交给劳动者,一份由企业保存。
第十三条 劳动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与企业可以协商续订,如无协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与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除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第三章 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如有拖欠情况,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工资计算和支付制度,并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和相关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四章 劳动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发生劳动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五条 对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纠纷等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劳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劳动合同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由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