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 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 《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 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 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 方针,走中国特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 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
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 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 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 众,关心职工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众服务,努力建 第 1 页
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 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 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 ; 不足 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 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 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 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
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 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 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 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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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二 )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 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三) 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 四 ) 听取工会主席、 副主席的述职报告, 并进行民主评议
( 五 )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 人员。
( 六 )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 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 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 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构, 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接受会员监督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 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
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 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 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 (常委 )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 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 一 )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 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 二 )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
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 三 ) 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 四 ) 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
议。
( 五 )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 六 ) 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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