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私营企业_私营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私营企业的财务工作都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依法向国 家缴纳税金和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对其摊派或者抽调,对侵害其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按国务 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拒绝、抵制及向审计机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份,私营企业必须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企业应对国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合理支付 劳动报酬,按时兑现职工工资;依法分配税后利润。坚持正当经营合法收 益,抵制违法经营非法谋利,不得偷税、漏税、贪污、行贿、帐外私分 等。
第五条私营企业必须设立与本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 财会人员,健全财会制度,设立帐簿,保存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认 真做好财会工作。
私营企业录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财会人员必须克尽
职守,认真执行税收、财会法规。对不适合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税务机 关有权责令企业更换。
第六条私营企业的财会工作,受税务机关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固定资金管理
第七条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由个人投资、集资入股和按规定提取 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企业对从外部取得的专项设备贷 款,应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是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包括生产和经营用的房 屋、建造物,动力,传导、运输设备,机器机械、工具、器具、仪器、管 理用具及其它劳动资料等。
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 200 元或者 500 元或者 800 元以上。不同时具备 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具体标准,由地、市税 务机关确定。
对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的主要劳动资料或者高于规定标准的易损劳动 资料,应否按固定资产管理,由地、市税务机关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一、入股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由投资各方依新旧程度商议估价;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耗用的材料、工资、费用确定的 价值记帐;
三、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的 清册中确定的价值记帐。对已经动用而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移手续的固定资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产,可暂时估价入帐,待移交手续完成后,再行调整;
四、购入的设备,以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的价值记帐;
五、购入房屋、建造物,按实际购入价格记帐;
六、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
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之改、扩建增加的价值记帐;
七、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支出记帐;
八、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按重置彻底价值记帐;
九、凡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其原值非属下列情形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份拆除;
(四)发现原记帐价值有错误。
第十条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及变动固定资产原值,须报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进行财务处理。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房屋和建造物;
(二)生产经营中在用的固定资产;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和生产中交替使用的设备;
(四)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计提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按月初在用固定资产
帐面原值计提当月折旧,列入当月成本。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
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 产,除开始停用的当月外,不提折旧;改、扩建中的房屋、建造物,按月 照提折旧;因主观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其未提足折旧的部份,不 予补提;因技术更新或者耗能高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采用单项折旧或者分 类折旧的企业,可一次性提足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的企业,不予补提。
(二)计提折旧可采取单项折旧或者分类折旧方法。个别企业采用上述 两种方法有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方法,在一个年 度内,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折旧方法,不可同时兼用多种方法。具体适 用方法由地、市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值 3%至 5%的范围内,由 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 例》规定的年限,结合私营企业实际情况,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具体确定。
企业添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重估年限计提。
第十二条借入、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建立相应的帐簿或者卡片,分别按生产经 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租出,以及未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等类别进行登 记,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增减变化和利用情况。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 产的日常管理,实行保管、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 和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企业到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彻底清点,并在年度决算期 内,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损溢查明原因,认真处理。盘盈的固
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后,对其挤入成本的部份,随时冲减当期成本;盘 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对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或者责任人 赔款,列作专用基金管理,全额冲减固定资金,差额冲减专用基金;报废 的固定资产,应凭有关鉴定、检测或者可资依据的资料,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后处理。
第三章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集资入股、税后积累 补充和金融部门的贷款及其它借款等。
第十六条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在确保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合理使 用。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收、发、领、退、保管责任制度,往来结算责 任制度,现金管理责任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按规定设置帐簿,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流动资金的占用、流向和变化。
第十七条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生产需要、经营范围,有计划地组织材料或者商品(以 下简称物资)采购。
二、入库物资,须指定人员保管,及时登记入帐。做到采购适当,入 库认真验收,出库依凭据准确点付,退库要有手续,库存按月盘点,记帐 必须有合法依据。达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确保物资财产安全完整。
三、入库物资一律以买价加运杂费和途中合理损耗计价。
四、发出物资的本,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价和总价。
五、外委加工物资的成本,为发出物资实际耗用的成本,加之加工 费、往返运杂费和受托方代扣的税金。
第十八条生产资金和产成品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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