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就业窗口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订、变更备案,确保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数据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并结合本单位数据填写本表格。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备案情况表
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 用工数 | *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 |
备注:
*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
(1)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在所属人社局就业登记窗口所作的劳动合同新签备案为有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2)用人单位已按前述要求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及时前往就业窗口作劳动合同续订备案,方能作为有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3)劳动合同(包括新签劳动合同和已经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未作续签备案或解除、终止备案的,为无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注意: 1.“用工数”和“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填报2018年最新数据;
2.经贵公司自行核查后,发现本公司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少于用工数的,请下载附件2《劳动合同续变登记批量导入模板》,填报未做劳动合同续订备案的在职员工信息,填写信息时不要修改模板表格的格式,并仔细核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合同期限类别、合同起止日期、岗位类型,若发现信息无法导入系统,则退还给贵公司修改后重新上报;
3.因此项工作仅限于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的续订备案,故表格中“签订类别”选择“续订”;
4.该表随2018年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同上报。
保税区企业参加201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共10页(含一页劳动合同签订、续订情况表),用人单位填写第3-8页,不能有空栏,无情况的须填“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网上下载,填写后直接报送或发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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