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在媒体、书籍中有很多与劳动关系相近的词汇,如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员工关系、劳工关系等,这些都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劳动关系,只是各自在含义上有所偏重。
1.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强调的是劳方和资方对称,是最传统的称谓。
劳资关系过分强调劳资冲突,有一种对抗的意味,通常在私营企业中提得比较多。
2.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强调的是雇方和佣方之间的个体劳动关系,不太强调集体的劳动关系(即体劳动关系)。
3.劳使关系
劳使关系是日本人创造的词,表面意思非常中性,不带有感情彩,是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形成的关系。
劳使关系的说法比较中立,避免了对抗。
4.员工关系
员工关系是很多企业用得比较多的词汇,它以企业为主导,强调企业内部对员工的管理、监督。
采用员工关系的说法,可以淡化和排斥工会。
5.劳工关系
劳工关系是一种强化工会的说法,它以员工或者劳动者为核心,即劳动者集体组织与雇主的关系,强调的是体劳动关系。
劳工关系的说法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比较常用。
二、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
中国劳动关系与国外劳动关系有一定差别。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变革。
1.计划体制下的中国劳动关系
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第一,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劳动力和企业之间建立固定工制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在形式上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劳动关系呈现泛政治化的特征,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酷似行政隶属关系。在计划体制下,中国的劳动关系是用一种政治概念取代了法律概念,把劳动关系换了一种政治性说法: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行政隶属关系。即企业是行政的化身,员工和企业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行政隶属关系,就是上下级关系,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给予员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除名、辞退等一系列处分。这些都是行政处分,是由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行政领导,除了触犯刑律由公检法处理外,一般事情全部都由企业管,所以员工的任何不文明行为都怕被企业知道。
【案例】
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在计划经济时期,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了二胎,企业会给予开除处理。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只涉及与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生小孩和劳动没有
必然联系,超生违反的是国家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与
劳动关系本不发生联系,企业并无权力去处理员工。但在计划体制下,政府把对
员工的行政管理权给了企业,由企业代为管理职工,企业才有权力处分员工。
2002年,国家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凡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的处罚,全部由行政机关来做,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涉及考核企业指标的
问题,企业制度里的相关条款也被删除。当然,企业也不会因为员工的超生行为
负任何责任。
计划体制下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
计划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叫劳资干部,现在称作人力资源管理者,这两种角都担任过的人对劳动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会有较深的感触。
在计划体制下,劳资处长在企业的地位很高,有相当强的优越感,员工基本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因为当时职工和企业是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类似于行政机关单位,而劳资科长、劳资处长的职务行为就是执行企业的行政权力,员工常会因为这些权力而有一种恐惧感。
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基本上属于服务性质,如计算加班费、转档案、办社保等,完全处于服务的位置,没有了行政权力,更没有了计划体制下的优越感。
2.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劳动关系双方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
计划体制时代,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劳动者,虽然政治意义上劳动者是主人,但
是法律意义上,劳动者的地位是低于企业的。
1995年《劳动法》出台,结束了计划体制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变成了一种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且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契约式的法律关系,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与用人单位放在同一个平台。
《劳动法》对劳动双方关系的平衡
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让企业和劳动者处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对于企业来说,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远远高于个人,因此企业还是很强大的组织,劳动者个体是弱者。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的出现,就必须有一部法律来保护和规范这种关系,《劳动法》应运而生。
《劳动法》是文明社会的立法规则。劳动和用人单位就像天平的两边,企业太重,劳动者太轻,要使其平衡,就要靠立法调整天平的支点,向劳动者倾斜,保证双方有基本公平合理的关系,以求得相对公平。
《劳动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体系。劳动法不是民法的子法,劳动法和民法是并列的两个部门法。199
5年出台的《劳动法》,是一个原则立法,是劳动法体系里的一个基础法。
《劳动法》里规定的主要是一些法律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基本法订立以后,按照基本法的法律精神,再陆续制订劳动法下边的子法。例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基准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关系处理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这些子法是基于劳动法相关部分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而制订的,具有可操作性。
如今劳动法体系里出台的子法还不是很多,已经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他子法仍在讨论或者起草中。这对实际工作有一定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一些地方立法暂时进行缓解。例如,地方上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的规定,都起到了临时作用。地方立法形式解决了一些急迫的现实问题,但也存在弊端:第一,合理性比较差,缺乏稳定性。参与制订的人较小,出台的程序过于简单,会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第二,地方立法越多,在劳动法规上就会出现越多的地方割据。这种问题只能通过中央立法解决,所以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劳动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合作、冲突。
1.合作
合作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一套经济制度或规则的行为。这种经济制度或规则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非正式的心理契约。
劳动者在企业里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利润,这是双方订立合同的最基本目的,也是劳资关系的合作基础。
2.冲突
冲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目标、利益、期望等方面出现了分歧。例如,企业希望多获利润,员工却希望多得报酬,经济上的对立调和不好就会产生冲突,即劳动争议。
此外,怠工、罢工等行为导致企业解聘员工的现象,也是冲突行为。
四、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与其他合同关系一样,都有平等性和财产性。同时,劳动关系还有两个一般民商合同不具有的特性,即隶属性和人身性。
1.人身性
人身性,是指劳动者本人应当亲自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而不能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让别人代替自己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
谁的责任?
小李是某企业的司机,负责把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到客户那里。
有一天,小李去送货的路上接到妻子的电话:“孩子病了,浑身抽搐,烧到了40度,要马上送医院。”小李赶紧开车回家,委托弟弟替他送货。
没想到的是,弟弟送货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不在弟弟,而在肇事的另一方,但肇事者逃逸了。
企业决定处理小李,小李觉得很冤枉。
劳动合同义务必须亲自履行。案例中小李是有过错的,开车把产品运给客户是他的工作职责,这是不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形式由别人代替履行的,他应该先和单位联系请假,由单位做安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就是为了购买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也就是劳动者必须亲自到场履行义务。
劳动力的折旧
劳动力是不可再生的,长期使用会产生严重损耗,所以如同设备的使用一样,要有折旧。
年龄的限制与就业歧视。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破坏了劳动者应该平等享有的就业机会,即破坏了均等权和社会的基本公平权。一般来说,人到了59岁,肌肉、大脑的工作状态等都会变得不太理想,劳动力折旧得只剩一点残余价值,60岁就标志着劳动力报废,对于企业限制应聘者的年龄,如今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来的立法是有可能做相关规定。
返聘是否违反劳动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再和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该劳动者已经没有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了。但是退休人员还是一个自然人,有民事权利,可以用自己民事上的行为能力为企业提供劳动,得到报酬。所以企业聘用退休后的员工,形成了民事上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长期使用一个劳动者,除了支付对价报酬外,还要对其劳动力折旧计提折旧费,多数企业采用的
方式主要是保险。例如,某企业工作的员工,在工作年限之内,企业除了要支付工资外,每个月还要把他的保险金,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金计提出来,放在社保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等他退休或发生情况时使用。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不利于处理劳动关系
【案例】
被请出的“优秀”员工
员工张某在面试表现中非常优秀,初到岗位部门反映也很好。
半年以后,部门经理突然把张某退回给人事部,说:“这个人什么都好,就是脾气不好,部门里有30多个人,这几个月下来,他和每个人都打过架了,现在
他的工作没法安排。只要把别人安排到与这个人合作的工作岗位上,人家就不干,就要辞职,总不能让全部门30多人都辞职,就留他一个人吧?所以只能把他请出
来,让其他员工安心工作。”
从案例可见,劳动关系中人身性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无法通过授权给别人完成工作来履行劳动合同。案例中的人事部如果无法到其他部门安排这个员工的工作,就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如果张某不能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就会产生矛盾冲突。
2.隶属性
劳动关系的隶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员工到企业亲自工作、员工接受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员工到企业亲自工作
劳动关系的人身性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力和人身是密不可分的,必须亲自到场履行合同。劳动者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把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转让给企业。
比如,员工与企业签了一年合同,就相当于在这一年中,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员工的劳动力的使用权、支配权都归企业。企业可以对员工提出一些要求,例如早晨9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中间不可以回家干私事。
员工要接受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有良好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经营秩序,企业会制定各种劳动规则,作为拥有劳动力的员工,要按照企业所规定的各种劳动就业、劳动规则付出劳动。这种劳动力的使用权或者支配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人身自由权利的让渡,即员工相当一部分的人体自由权让渡给企业,企业对员工有管理权,这就是隶属。
隶属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有一个很难处理的地方,就是建立在平等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不平等和平等关系并存,处理问题就比较困难,因为隶属关系是纵向的,平等关系是横向的,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处理事情的时候,首先要分清是基于平等关系处理,还是基于隶属关系处理。如果基于隶属关系处理,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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