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企业
正文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六章 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人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私人投资企业是指私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投资者应当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七条 企业开业或者投产超过半年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八条 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企业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第十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召开有关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会议,必须有企业工会代表参加。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企业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工资报酬的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情况时,企业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形严重的,提请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工会;企业拒不改正的,企业工会可以提请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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