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劳动法病假规定是什么?
青岛病假规定扩⼤医疗期适⽤范围、明确医疗期期限对医疗期内的⼯资待遇。《青岛劳动局关于医疗期规定》对⽤⼈单位范围进⾏了适度扩⼤,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会等组织也纳⼊适⽤范围。
⼀、市新是什么
1、扩⼤了医疗期适⽤范围
《青岛劳动局关于医疗期规定》对⽤⼈单位范围进⾏了适度扩⼤,除企业外,其他主体,如民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基⾦会等组织也纳⼊适⽤范围,以更加契合及⽤⼈单位的实际需求。
2、明确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
《医疗期规定》延续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实际⼯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医疗期规定》还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3、对医疗期内的待遇作出规定
《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作休息,⽤⼈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付或者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的,发给本⼈⼯资百分之七⼗的病假⼯资;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超过六个⽉的,发给本⼈⼯资百分之六⼗的疾病救济费。病假⼯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的百分之⼋⼗,最⾼不超过⽤⼈单位上年度劳动者⽉平均⼯资。本⼈⼯资,是指劳动者本⼈患病前⼗⼆个⽉的⽉平均⼯资。劳动者⼯作不满⼗⼆个⽉的,按实际⼯作⽉数的⽉平均⼯资计算。
青岛什么好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
(⼀)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
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
⼗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结束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医疗期满后,⽤⼈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体状况安排适当的⼯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单位可以依法。⽤⼈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付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但⽤⼈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百分之⼋⼗向劳动者⽀付疾病救济费。
综上所述,青岛市民在⼯作的时候,因⾝体不适到医院看病也很普遍。根据当地病假新规定,病假最长期限是⼆⼗四个⽉,这个和职⼯的密切相关。在员⼯休病假期间,员⼯可以拿到⼀笔病假⼯资,不超过六个⽉的,可以拿到基本⼯资的百分之七⼗。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