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3月,新厂长刘某上任后,将其朋友的女儿小林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02年4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3)2001年1月,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1)因为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 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符合对于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规范》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根据《会计法》和《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力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
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
要求:(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3)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换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人事科长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银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3000000*5%),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元(3000000*2%)。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案例三2004年5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4年3月,厂长将其侄女李某调入该厂财务科任出纳,李某为某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现正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任命原会计人员张某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张某自2002年12月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正参加会计职称中级学习。
(2)2004年3月,会计刘某申请调离该厂。因刘某当时正生病住院,无法到场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就自己委托其他会计代办,交接无误后人事部门才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3)2004年2月5日,该厂档案科会同财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正在项目建设的原始凭证。
(4)该厂新任会计主管张某,因公司业务需要出差中断会计继续教育,2004年继续教育
时间实际只有20小时。
(5)出纳员周某除登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外,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因特殊情况,周某请示财务主管,财务主管批准同意后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外借。
(6)该企业需要发放奖金18万元,但因故当天无法去银行取款。恰好单位当天有现金收入27万元,单位负责人遂擅自让会计人员从中先取出18万元发放奖金。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任出纳不符合规定;会计主管张某任职资格不符合规定。因为李某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外,还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经历3年,张某未达到会计师以上资格,从业经历不满3年。银行从业资格证申请
(2)刘某自行委托其他会计代办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会计人员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工作交接,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3)销毁保管期满但正在项目建设的原始凭证不符和规定。到期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到期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直至未了事项解决。
(4)张某继续教育时间不符合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张某只有20小时。
(5)出纳周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不符和规定。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单位财务主管批准外借会计档案不符和规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原件。
(6)该单位的做法属于坐支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限期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案例四、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
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由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可以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期10日。
本案中,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案例五2005年4月,A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病假,公司决定暂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
(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理由: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是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
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1)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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